茹邦平与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冲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民申870号
判决日期:2021-05-27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茹邦平因与被申请人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李冲峰、许建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3民终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茹邦平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将茹邦平获得的保险金抵扣方正公司、许建峰、李冲峰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款,缺乏法律依据。茹邦平获得227920元保险金的依据是保险公司与方正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方正公司作为投保人并不享有获得保险金的请求权。茹邦平请求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茹邦平与许建峰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方正公司、李冲峰对茹邦平遭受人身损害亦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茹邦平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与茹邦平要求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款的法律依据不同,不能相互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并不阻碍被保险人向其他侵权责任人索赔的权利。2.二审判决混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根据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并非强制性保险,亦不具有为企业转移事故风险责任的功能。如企业要降低用工风险,可以通过购买雇主责任保险或者工伤保险等方式实现。3.一审法院在认定护理费时认定护理人员茹邦平的妻子无固定职业,但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而误工费是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6709元/年(6392元/月,每天210元)的标准,在计算时又按照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标准参照护工每天100元标准计算,认定事实与裁判结果不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方正公司、李冲峰答辩称,方正公司购买保险目的是施工人员一旦发生人身意外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从而减轻企业的用工风险。现场施工人员与方正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无法享受工伤保险赔偿,购买涉案保险能够有效保障施工人员合法权益。事发后,茹邦平先起诉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又起诉方正公司要求赔偿,明显存在恶意。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许建峰未接受询问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茹邦平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祁万杰
审判员葛瀚文
审判员李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麦尔哈巴·麦合木提
判决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