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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万元
法定代表人:闫波
联系方式:0516-66600077
注册时间:2000-11-23
公司地址:徐州市淮海西路150号联通大厦
简介:
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按隶属公司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设备生产销售、设计施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寻呼机、手机及其配件的销售、维修;电信卡的制作、销售;客户服务;房屋租赁;编辑、出版、发行电话号码簿。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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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6刘晓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311民初3526号         判决日期:2021-05-27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晓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兵、徐铭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将行业用手机卡131××××3136做实名补登记,补登记到原告名下或者原告营业执照名下;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去北京工信部申请信访10几次共误工1个多月)、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登报致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购买了联通企业用卡,用于游戏代练。2016年起国家发布政策要求实名制,联通公司实名了一部分。工信部182号文件第一条中规定: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作为当前工作重点;第四条规定: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工作;工信部452号文件第一条第1点规定:加快完成未实名电话存量用户身份信息补登记。实名补登记是国家的政策,联通无权拒绝。被告认为原告所属是实名制卡无法补登记,明显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告所述的号码为131××××3136,号码的机主为罗小红,身份证号码为,在被告公司的系统中也标明了此实名为公安系统认证,因此原告没有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刘晓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代理商胡永报手中购买了号码为131××××3136的联通手机卡,用于游戏代练,该手机卡登记在案外人罗小红名下,但一直由原告使用,也由原告向被告缴纳服务费用,被告亦将收费电子发票发送至原告的电子邮箱。后国家部署开展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原告向被告申请对电话卡号码实名补登记,但被告未予以办理。原告因此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信访,至今未能解决,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手机卡、发票、电子邮件、录音、开户资料、彩页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在卷确认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为原告刘晓使用的13196XXXXXX号码实名补登记至原告刘晓名下;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晓差旅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2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朱军麟 人民陪审员张辉 人民陪审员孟丽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琳
判决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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