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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志国
联系方式:0531-55615911
注册时间:2014-03-21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经济开发区南园长兴路2016号
简介:
建筑工业化技术研发、设计、实验检测、技术咨询;工业化住宅的研发、建设、安装、项目管理;铁路工程、公路工程、隧道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砼结构构件、水泥制品、轻质建筑材料的研发、制造、实验检测、销售、安装;钢筋的加工制作;商品砼的生产、销售;普通货运;模具的制作、销售;整体厨房、整体卫生间的设计、开发、销售;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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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丙喜与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1333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民终13331号         判决日期:2021-05-27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李丙喜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富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3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丙喜上诉请求:1.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3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汇富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李丙喜683705.20元;2.依法判令汇富公司负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李丙喜承担40%的责任比例错误,李丙喜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汇富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一审判决书认定李丙喜承担次要责任的理由是李丙喜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实际上,李丙喜自从入职以来均是这种方式操作,汇富公司从未进行过安全提示或安全教育、操作规范的培训。另外由于汇富公司为了保证模台可直线平移,私自在其中一个圆柱上焊接了一个三角钢板,汇富公司违规安装装置是直接引起李丙喜受伤的重要原因。 二、李丙喜所操作的模台具有遇到障碍物自动停止运行的功能,在李丙喜左小腿被挤压当时模台已自动停止,受伤并不严重,但同李丙喜一起上班的操作工丁师傅由于紧张,前往控制台误按模台前进开关,导致模台继续前行,造成了李丙喜左小腿不全离断伤情更严重伤害。 综上,李丙喜认为汇富公司作为一家建筑类企业,应具有规范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员工安全操作规范培训,在一审中汇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也未进行该部分的事实认定,而认定汇富公司承担60%的责任,加重了李丙喜方的责任比例,明显不合理。作为一起安全事故,李丙喜保留向国家安全生产部门举报的权利。 汇富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平合理,李丙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李丙喜违规操作所致。李丙喜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模台(操作平台)运转中,李丙喜明知不应靠近模台,却仍然以后倒行走的方式进入正在运转设备运行区域,致使其被障碍物绊倒被设备挤压受伤。一审时汇富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工作场地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标牌,李丙喜视而不见,仍违规操作。在一审过程中,法院审判人员亲临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了查看,能够客观正确的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二、关于李丙喜在上诉状中所提及的新事实,在一审过程中李丙喜从未提及过该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假如李丙喜所述属实,本案中事故结果加重部分的责任系由案外人(即李丙喜所称的丁师傅)所为,并非汇富公司过错所致。因此,李丙喜的此项上诉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李丙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汇富公司赔偿李丙喜医疗费189883.90元、残疾赔偿金302229元、误工费93200元、护理费42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0元、营养费9000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辅助器具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3640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共计712172.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汇富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丙喜受汇富公司雇佣在砼组从事流水线拉毛工作,月工资6000元。2019年4月7日下午,李丙喜在模台移动的情况下从事拉毛作业时被模台挤伤左小腿,当日送山东省立医院西院救治,诊断为左小腿不全离断伤等伤情,9月10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56天。住院期间,汇富公司支付医疗费30万元。2020年7月16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李丙喜伤残等级分别被评定为七级、十级;误工期限评定至定残前一日,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期限评定为3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180日,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为2人,出院后护理人数为1人,二次手术期间的护理期限评定为15日,护理人数为1人;营养期限为180日;后续治疗费约需14000元。2019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 一审法院认定李丙喜因本案造成的损失:医疗费488031.2元、残疾赔偿金302229元、误工费99000元、护理费407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0元、营养费9000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辅助器具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64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983705.2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丙喜工作期间受伤,汇富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丙喜违反操作规程,在模台移动的情况下作业,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伤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汇富公司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590223.12元,扣除汇富公司已付300000元,汇富公司还应赔偿李丙喜290223.12元。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限汇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丙喜经济损失290223.12元;二、驳回李丙喜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22元,减半收取5461元,由李丙喜负担2461元,汇富公司负担3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李丙喜提交视频一份,该视频系李丙喜妻子所录,内容是11月7日李丙喜和案外人丁保成在李丙喜家里谈话的视频。以证明丁保成在李丙喜第一次受到挤压后,由于紧张误按前进键,导致李丙喜第二次被模台挤压,造成受伤加重的后果。 汇富公司认为该视频录制时没有得到对话人的同意,谈话过程中李丙喜多次引导丁保成,让丁保成承认是其操作失误按了绿键致李丙喜二次受伤。丁保成对此始终没有认可,并明确表示因为对此事不清楚,不同意出庭作证,无法证明李丙喜所主张的事实。汇富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交反证,本院对视频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在该视频第2分50秒处,李丙喜陈述:“我跟法庭说,实际上我是受了两次伤,我受伤之后,我一个工友看见我他毛,摁错了键让平台往前走了30公分”对方回答:“嗯嗯”。 二审中,汇富公司认可李丙喜受伤视频系在当时事故现场录像中截取获得的。法院指令汇富公司在庭后三日内提交完整现场视频,但其未提交。 经本院审理认定,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变更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3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丙喜经济损失486964元; 二、撤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3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李丙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22元,减半收取5461元,由李丙喜负担2061元,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3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22元,由李丙喜负担4150元,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67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赵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丹丹 书记员韩笑
判决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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