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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71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成杰
联系方式:15212112000
注册时间:1989-10-14
公司地址:0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叁级;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叁级)制造;园林综合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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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克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04民终927号         判决日期:2021-05-27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克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诚建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许克拢的起诉。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金诚建工公司与许克拢签署《安徽淮南公园天鹅湾售楼部装修工程项目内部施工承包经济责任书》错误,该责任书是许克拢与案外人徐井威签订,责任书公司金诚建工公司公章是复印件。许克拢当庭自认其工程是从徐井威处承包,且其向徐井威支付6%的管理费。2.一审认定徐井威是金诚建工公司授权代表错误,案涉工程由金诚建工公司发包给徐井威,且许克拢对此是明知的。3.一审认定金诚建工公司应支付518000元错误。一审认定案涉责任书是金诚建工公司和许克拢签订,却对许克拢称已将6%管理费支付给案外人徐井威予以认可错误,依据上述认定该管理费应向金诚建工公司而非向徐井威支付。金诚建工公司对6%的管理费不予认可,应依据2017年4月21日金诚建工公司与徐井威签订的《协议书》收取1%管理费。4.一审程序违法,案外人徐井威未参与诉讼,一审判决认定“徐井威称收到相应的款项但对款项性质提出异议”没有依据。 许克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许克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金诚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878138.19元;2.本案保全费用、诉讼费用由金诚建工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9日,甲方金诚建工公司与乙方许克拢签订《安徽淮南公园天鹅湾售楼部装修工程项目内部施工承包经济责任书》,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为淮南公园天鹅湾售楼部精装饰工程。二、工程地点为淮南安理大(北校区)。三、工程造价按金城建工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签订的合同文本为准。四、承包范围按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执行。五、材料供应及工程款支付等执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六、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5天,即2017年6月15日结束。七、为加强公司对资金的统一管理,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应当转入公司指定的账户,乙方原则上不得与建设单位发生任何形式的工程款的收付,工程款到帐后,公司扣除6%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工程款拨付乙方。八、甲方与建工集团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合同尾部甲方加盖金诚建工公司印章,代表人徐井威签字,乙方许克拢签字。 合同签订后,许克拢组织人员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金诚建工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转账支付许克拢工程款430000元,2017年7月3日转账支付420000元,2017年7月27日转账支付800000元,2017年9月8日承兑汇票支付1000000元,2018年2月11日转账支付100000元,合计2750000元。 2019年7月3日,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金诚建工公司就淮南公园天鹅湾售楼部精装修工程进行结算,经结算总价款为4002144元,中铁建工集团公司项目经理丁超与金诚建工公司徐井威在分包工程结算书签字并加盖双方公司印章。甲方中铁建工集团公司与乙方金诚建工公司签订《封帐协议》载明:一、工程最终审核总价款为4002144.25元,其中质保金为200107.21元。二、截止到封帐协议签订之日,中铁建工集团公司已付金诚建工公司3800000元。《封帐协议》尾部甲方加盖中铁建工集团公司印章及项目经理丁超签字,乙方加盖金诚建工公司印章及徐井威签字。 金诚建工公司认为案涉工程需扣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承建维护及教育附加等,许克拢认可11%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1%承建维护及教育附加。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许克拢并不具有相应的施工项目资质,其与金诚建工公司签订《安徽淮南公园天鹅湾售楼部装修工程项目内部施工承包经济责任书》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案涉工程已竣工且投入使用,根据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可视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金诚建工公司应当支付许克拢相应的工程款。截至2019年7月3日,金诚建工公司已经收到中铁建工集团公司淮南公园天鹅湾售楼部精装修工程款项3800000元。根据约定,工程款到帐后,金诚建工公司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拨付许克拢,扣除许克拢认可的11%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1%承建维护及教育附加,并扣除金诚建工公司已支付的2750000元,金诚建工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已到账工程款518000元[3800000元-(3800000元×14%)-2750000元]。许克拢要求金诚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518000元。许克拢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以518000元为基数,参照其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予以支持29803.71元[518000元×(2019年7月7日-2021年1月4日)×3.85%]。 《安徽淮南公园天鹅湾售楼部装修工程项目内部施工承包经济责任书》系许克拢与金诚建工公司签订,徐井威系金诚建工公司的授权代表,案涉合同的相对人系许克拢与金诚建工公司,徐井威并非合同当事人,金诚建工公司关于徐井威是案涉合同相对方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合同约定的6%管理费,许克拢表示已经支付给徐井威,徐井威称收到相应的款项但对款项性质提出异议,鉴于《安徽淮南公园天鹅湾售楼部装修工程项目内部施工承包经济责任书》系无效合同,且金诚建工公司亦不认可6%管理费,故在本案中不予评判。综上,对许克拢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判决:一、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许克拢支付工程款51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29803.71元,合计547803.71元;二、驳回许克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81元,减半收取6290.5元,许克拢负担2366.5元,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24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金诚建工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是否正确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78元,由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魏宁 审判员张晨 审判员陈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德彪 书记员徐雅婷
判决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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