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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康伟
联系方式:0351-6942222
注册时间:2002-08-19
公司地址:太原市晋源区新晋祠路591号25幢
简介: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荒山荒坡绿化;花卉、苗木的种植及销售;农副产品的收购;园林技术咨询服务;普通机械设备的租赁;土石方工程;道路货物运输;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土地整理;生态修复工程;建筑材料的销售;场地租赁;肥料的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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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盛与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晋0110民初2055号         判决日期:2021-05-27         法院: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盛诉被告郭树民、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华如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盛于当庭撤回了对被告郭树民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周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盛依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9.9元、医疗器械费用18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4000元、误工费41584.6元、护理费10716.3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206224.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3821元(父亲周洪明55754元、母亲侯秀梅62313元、儿子周果龙16398元、女儿周果金393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3500元,共计479306.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日22时10分许,郭树民驾驶车牌号为×××/×××重型货车,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滨河西路南中环阳光汾河湾路段倒车时,将车后的原告撞伤,经太原市交警支队晋源一大队认定,郭树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盛无责任。郭树民驾驶的×××/×××号重型货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紧急送往山西大医院进行抢救,并于2019年11月3日办理入院手续进行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胸11、12椎体压缩骨折;腰1椎体爆裂骨折;腰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胸9-12棘突骨折;右侧第11肋骨骨折;腰背部软组织损伤;双肺挫伤。在进行手术治疗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5天,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委托山西科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后原告找各被告协商后续赔偿事宜,各被告均推脱不予处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上述规定应该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同时,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前期医疗过程中,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约为110000余元,并向原告支付9000元,这两项费用亦应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请求法院一并处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辩称,第一,涉案被保险标的车辆投保情况。×××/×××号牵引半挂车在其处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第二,原告系挂车搭载的挖掘机移动过程中导致爬梯掉落被砸伤,被保险车辆一直处于停驶状态,驾驶员一直位于车辆一侧。原告受伤是意外事件,属于工伤,应当由用人单位、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或由挖掘机承担责任,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事实经过及责任划分与事实不符,车辆驾驶员郭树民事故发生时没有驾驶车辆,更不存在倒车将受害人撞伤的行为,受害人未在车辆作业时保持安全距离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比例过错,请求法院依法核实事实经过及责任划分。第四,诉讼费、鉴定费等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费用,其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日22时10分,郭树民驾驶车牌号为×××的重型货车×××号机动车倒车过程中,在滨河西路南中环阳光汾河湾路段倒车时,将车后的工人原告周盛碰撞,造成原告周盛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树民负全部责任,原告周盛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周盛被送往山西大医院救治,并于2019年11月3日办理住院手续,经诊断为:胸11、12椎体压缩骨折、腰1椎体爆裂骨折、腰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胸9-12棘突骨折、右侧第11肋骨骨折、腰背部软组织损伤、双肺挫伤。原告周盛于2019年11月18日出院,共计住院15日,出院医嘱:1、继续支具保护下活动(3个月内),6个月内避免体力劳动;2、切口规律换药(2-3天,约两周);3、医师指导下康复治疗,加强营养,加强陪护;4、胸外科门诊随诊;5、定期骨科门诊复查(1、2、3、6、12月),1年后视愈合情况取出内固定。期间,原告周盛花费医疗费105403.45元,其中门诊费用10750.98元、医疗器械费用1116元、住院费用93536.47元,均由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未包含在原告周盛本次诉讼主张中。另外,2019年12月9日,原告周盛又产生门诊费用共计160.5元。 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委托,原告周盛的伤情经山西科润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山西科润司法鉴定所作出山西科润司法鉴定所[2020]司鉴字第1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原告周盛的损伤构成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原告周盛误工期160日,护理期80日,营养期80日。原告周盛后续治疗费用预估15000元。鉴定费3500元。 同时查明,郭树民驾驶的×××/×××号牵引半挂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郭树民为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雇佣司机。事故发生后,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除垫付原告周盛医疗费105403.45元外,另付原告周盛9000元。 另查明,原告周盛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浮山县天坛镇东腰村,其户别为家庭户。原告周盛的父亲周洪明,1956年11月9日出生;母亲侯秀梅,1958年8月23日出生。周洪明与侯秀梅共育有两子,长子周福、次子原告周盛。原告周盛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周果龙,2006年3月1日出生;女儿周果金,2013年1月10日出生。 认定证据有庭审笔录、原告周盛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案材料、门诊发票、医疗器械发票、原告周盛及父母子女的户口本、山西省浮山县天坛镇东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山西科润司法鉴定所[2020]司鉴字第1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门诊发票、医疗器械发票、住院费发票、借条、收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盛各项损失共计416405.3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9000元; 三、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盛鉴定费3500元; 四、驳回原告周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8元减半收取4179元,由原告周盛负担312元,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华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薄艳琴 书记员郝蓓
判决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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