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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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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919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广生
联系方式:0467-52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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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市人民医院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黑0302民初939号         判决日期:2021-05-27         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密山市人民医院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鸡西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密山市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617029.13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逾期给付利息47930.17元,合计664959.30元;2.2021年1月1日起至全部保险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给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要求被告给付本次诉讼律师费18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密山市人民医院分别于2016年、2017年、2018年在被告人保鸡西中心支公司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每期保险期间为一年。其中医疗责任赔偿限额为每人赔偿限额8万元、年度累计赔偿限额75万元,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每人赔偿限额2万元,年度累计赔偿限额2万元。2016年至2018年保险期间,原告发生的案涉医疗责任纠纷系已通过人民法院或经鸡西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确定了赔偿数额,案涉9起医疗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分别为2016年度李新、梁臣、范淑香三人,2017年度吴俊强、孟凡和二人,2018年度彭福兰、李方柱、袁悦、蒋庆文四人。原告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密山市人民医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星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王思淇
判决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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