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飞、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0323执646号
判决日期:2021-05-27
法院:灵川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的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飞合同纠纷一案,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2019)桂0323民初1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80780元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经“四查两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其仍未履行债务。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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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王荣波
审判员苏凤生
审判员罗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延宜
判决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