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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保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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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曲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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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满军与康保县交通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康保县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冀0723民初245号         判决日期:2021-05-27         法院:康保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殷满军与被告康保县交通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康保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满军、被告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库、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兵、张锦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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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殷满军诉称,1992年11月,被告把原告的汽车配件门市部收购,并于同年12月把原告转为合同制工人,原告在被告汽车配件门市部上班,一直到企业全部停产,期间原告与被告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自谋职业。现在被告进入到改制期,原告要求被告承认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12月至2019年6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因被告在经营及搬迁等历史原因中将原告的档案丢失,无法确认原告身份,导致原告无法享受企改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运输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 运输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其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交通局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其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运输公司(原马车社)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属交通局管理的下属企业。1992年11月,殷满军自有的汽车配件门市部被运输公司收购,殷满军进入运输公司工作,次月转为合同制工人。2000年运输公司因经营不善关闭,对员工办理了停薪留职。2017年,运输公司进行改制,2019年6月,运输公司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992年12月工资花名表、商品验收单、借(领)款单、发放烤火费的单据、出庭证人张某的证言
判决结果
确认殷满军与康保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1992年12月至2019年6月6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马清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云博
判决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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