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津民辖终35号
判决日期:2021-05-27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初10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不明确,在同一约定中存在多个管辖法院,且在起诉时仍不能确定管辖法院。对于该等管辖约定条款,不应适用。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规定。被告住所地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租赁物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在万盛经开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郝津玲
审判员郭静波
审判员薛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付俊
书记员冯培培
判决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