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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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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明山
联系方式:010-56087600
注册时间:1989-06-29
公司地址: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雁密路99号601室-1864
简介:
生产新型材料、电子设备、电子计算机、机械设备;销售食品;高科技、电子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及网络信息技术的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新型材料、电子设备、电子计算机、机械设备的开发、销售;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资产受托管理;实业项目的投资;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原材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燃料油、石油制品、炉料、矿产品、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汽车及汽车配件焦炭、轻纺产品的销售;进出口业务;租赁办公设备、机械设备;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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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3执恢108号         判决日期:2021-05-20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124、11125号公证书及(2019)京方圆执字第0010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逾期利息(以本金一亿一千万元为基数,按照0.05%/日的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止)。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褚晓勇 审判员翟玉明 审判员张帆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秦喆
判决日期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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