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3执恢10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20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2021年4月12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4486.42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124、11125号公证书及(2019)京方圆执字第0010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褚晓勇
审判员翟玉明
审判员张帆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秦喆
判决日期
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