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雄与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渝民申496号
判决日期:2021-05-26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陈维雄因与被申请人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市政公司)、一审第三人重庆市万州江南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2民终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维雄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对梅州市政公司向案外人李桂林、徐建平支付390万元的性质认定错误,该支付行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认定为陈维雄应当承担的范围;原审判决认定梅州市政公司未支付部分1712844.75元为案涉工程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由陈维雄承担是错误的;原审判决认定梅州市政公司垫付法院执行款所产生的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现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梅州市政公司、江南开发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陈维雄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干建强
审判员敖宇波
审判员吉守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雷蕾
判决日期
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