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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华超
联系方式:0937-2688658
注册时间:2006-11-24
公司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290号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节水灌溉材料、管材、管件、型材、板材、饮水用塑料管材的开发、制造、销售、安装;水利信息化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智能水务信息化及自动化设备制造、集成及施工;污水处理、水净化处理、水资源综合开发及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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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通辽市科尔沁区水务局、科尔沁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内0502民初2281号         判决日期:2021-05-26         法院: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水务局、科尔沁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刘作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水务局、科尔沁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管理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23702.3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二系被告一就项目建设成立的管理单位。2018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通辽市科尔沁区2018年农业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第四标段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发包方,原告作为承包方,由原告承建通辽市科尔沁区2018年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合同金额为9069792.90元,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工程款。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完工后,项目工程通过了被告的竣工验收,经原告、被告二及监理单位共同结算合同金额为7600105.72元。2019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通辽市科尔沁区2019年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项目第十五标段(施工标)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发包方,原告作为承包方,由原告承建通辽市科尔沁区2019年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合同金额为4058462.06元,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工程款。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完工后,项目工程通过了被告的竣工验收,经原告、被告二及监理单位共同结算合同金额为3883596.64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上述项目工程款合计4160000.00元(四标2660000.00元、十五标1500000.00元),剩余工程款7323702.36元未支付(四标4940105.72元、十五标2383596.64元),就剩余款项的支付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水务局、科尔沁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管理处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3月31日,原告公司中标了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水务局发包的“通辽市科尔沁区2018年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第四标段”工程,并于同日由被告科尔沁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管理处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合同价款为9069792.90元,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4月1日,主体管网工程2018年4月25日完工、井房主体工程2018年5月5日完工、整体工程2018年5月20日完工。工程质量保修期为验收合格后一年,被告科尔沁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管理处承诺施工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拨付,按实际工程款扣留3%质量保证金,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正常运行一年后方可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行了施工,2021年1月10日,经双方结算确认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为7600105.72元。二被告实际已支付该工程的工程款2660000.00元,尚余4940105.72元未付。 2019年3月1日,原告公司中标了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水务局发包的“通辽市科尔沁区2019年农业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第十五标段)”工程。2019年3月12日,由被告科尔沁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管理处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合同价款为4058462.06元,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3月15日,主体管网工程2019年4月15日完工、井房主体工程2019年4月20日完工、整体工程2019年5月10日完工。工程质量保修期为验收合格后一年,被告科尔沁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管理处承诺施工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拨付,按实际工程款扣留3%质量保证金,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正常运行一年后方可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行了施工,2021年1月10日,经双方结算确认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为3885596.64元,二被告实际已支付该工程的工程款1500000.00元,尚余2385596.64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结算书》、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执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合同签订事实及被告的付款情况,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长董伟 人民陪审员吕海云 人民陪审员汤天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伟
判决日期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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