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满登与湖南恒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李汉林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1026民初427号
判决日期:2021-05-26
法院: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满登与被告湖南恒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公司)、李汉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满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军、被告恒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胜、被告李汉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满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恒德公司、李汉林支付李满登运输费用62209元;2、判决恒德公司、李汉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恒德公司中标汝城县土桥镇小坑村通村路提质改造项目,项目由李汉林承包。期间李满登为李汉林运输材料,经结算运输费用金额为62209元,并出具结算单一张。经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予以支持。
恒德公司辩称,恒德公司中标的这个项目没有付清款项不是恒德公司的原因,而是因为业主只付了14万元的工程款给恒德公司。李满登所主张的运输费用不是恒德公司项目所产生的,与恒德公司无关。
李汉林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对金额有异议,欠李满登的款项为52209元。李汉林并不是不同意支付款项,而是工程款还没到账,到了就会付给李满登。李汉林不同意承担诉讼费。李满登所主张的运输费用不是恒德公司项目所产生的,与恒德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恒德公司中标汝城县土桥镇C103线横坪村毛濂树下至沈家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09.67万元。汝城县土桥镇小坑(横坪山)村委会与恒德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汝城县通村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恒德公司庭审中陈述,恒德公司中标该项目后,委派李汉林管理,李汉林为恒德公司委派的管理人员。李汉林庭审中陈述,李汉林使用恒德公司的资质中标该项目,工程利润由李汉林享有,因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债务由李汉林负担,李汉林向恒德公司缴纳管理费。李满登为李汉林运输碎石等建筑材料,李汉林雇请的管理人员陈登才于2018年10月25日向李满登出具结算单,载明“横坪山公路李满登81506车李八斤料场碎石拉运费……、石粉只拉运费……、混合料只拉运费……,合计30909元整”。陈登才于2018年10月25日向李满登出具结算单,载明“横坪山公路李满登81506车,合计金额31300元”。李汉林已向李满登支付了10000元,至今尚欠52209元未支付,李汉林陈述已付的10000元为恒德公司项目中支付的费用。李满登未与李汉林签订书面合同,也未与恒德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经查,陈登才于2018年10月25日向李满登出具的金额为30909元的结算单的费用并非产生于恒德公司施工建设的项目,而是产生于另一公路建设项目,李汉林称之为通组公路项目,通组公路项目的中标方、施工建设方并非恒德公司。李汉林陈述,恒德公司中标的该工程项目工程款尚有40万元左右未结清,李汉林承包的通组公路建设项目尚有70万元左右工程款未结清。以上事实有中标通知书、汝城县通村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一、湖南恒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李汉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满登运输费21300元;
二、驳回李满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677.5元,由湖南恒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李汉林负担232元,由李满登负担445.5元。保全费682元,由湖南恒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李汉林负担234元,由李满登负担4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朱美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鎏
判决日期
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