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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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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马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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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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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与李文婷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黑0522执监1号         判决日期:2021-05-26         法院: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文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2017)黑0522执26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2017)黑0522执26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友谊支行)申请执行李文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因李文婷去向不明,向被执行人李文婷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期限内被执行人李文婷未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李文婷所有的位于友谊县的抵押房屋予以评估、拍卖,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友谊支行委托代理人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保留价135000.00元接受房屋抵偿债务108224.49元,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2017)黑0522执263号之二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李文婷所有的友谊县房屋,作价135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108224.49元。友谊县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超出部分26775.51元由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友谊支行返还给被执行人李文婷。该裁定已送达申请执行人。2018年2月16日,本院作出(2017)黑0522执263号之三执行裁定,本案结案。该裁定已送达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友谊支行未授权其委托代理人接受资产抵债的权限,事后,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友谊支行也未对委托代理人接受资产抵债的行为予以追认
判决结果
一、撤销(2017)黑0522执26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二、撤销(2017)黑0522执26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三、本案继续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孙国峰 审判员栾和全 审判员王宇欣 二〇二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韩双
判决日期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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