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希伯曼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沙微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12民初16417号
判决日期:2021-05-26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希伯曼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沙微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原告重庆希伯曼机械有限公司(供方、乙方)与被告重庆沙微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需方、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七条争议的解决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该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合法有效。合同甲方所在地即本案被告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0幢1单元14-18,经查,该地址属于重庆市自贸区范围,故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修订)》中第一条“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重庆市自贸区范围内的涉及投资、贸易、金融等第一审商事案件【案由范围详见附件,其中附件一、9买卖合同纠纷(限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自贸区法院有管辖权”之规定,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本院无管辖权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沈远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怡
书记员钟予凡
判决日期
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