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与日照市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日照市展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122民初7157号
判决日期:2021-05-26
法院: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汉江与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日照市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胜,被告日照市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凤珠到庭参加诉讼。日照市展方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汉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施工费1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承包了莒县小店镇公家庄村河床治理工程,被告雇佣原告等为其施工,至2018年11月,被告共计欠原告施工费、机械费150000元,被告于2018年12月1日为原告书写欠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拖付至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日照市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系日照市展方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我公司不知情,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请求法庭依法认定。对于莒县人民法院(2020)鲁1122民初407号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该判决书系日照市展方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本案原告无关。
日照市展方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从被告日照市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莒县小店河床治理工程后雇佣原告汉江等为其施工。2018年12月1日,经结算,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欠原告汉江施工费150000元,同日,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经结算今欠汉江小店河施工费,共计150000元整大写壹拾伍万元整2018年12月1日”。后经原告汉江多次索要,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付。
原告汉江提起诉讼保全,本院作出(2020)鲁1122民初71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原告汉江支出保全费127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汉江工程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汉江对被告日照市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2920元,由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加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武传霞
判决日期
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