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民律师事务所、四川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川0802财保27号
判决日期:2021-05-26
法院: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华民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应领执行款人民币1434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乔索自愿用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万达广场(西区)3号写字楼16-7号房屋【产权证号:川(2018)广元市不动产权第0××0号】为申请人四川华民律师事务所财产保全作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应领执行款人民币1434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乔索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万达广场(西区)3号写字楼16-7号房屋【产权证号:川(2018)广元市不动产权第0××0号】。
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37.00元,由申请人四川华民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谭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袁平
书记员徐艺
判决日期
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