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恒信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甘0271执137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5-26
法院: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128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恒信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640000元、违约金45705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2505.6元、案件受理费34239.5元、执行费69869元,共计8563665.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巩义市恒信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控制,无房屋、存款、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巩义市恒信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保锋采取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本院已穷尽相关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赵学智
审判员张建忠
审判员茹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春艳
判决日期
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