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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喻吉会
联系方式:0432-66126260
注册时间:1984-08-04
公司地址:昌邑区重庆路1398号
简介:
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铁路电务工程、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通讯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隧道工程施工,承包境外铁路综合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建筑工程设计,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以上各项均凭资质证书经营),上述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需前置审批的除外);建筑器材、机械设备租赁;汽车运输;通讯设备、器材及管线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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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明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吉0202民初4059号         判决日期:2021-05-26         法院: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局第二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明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局第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被告明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九局第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明航公司偿还九局第二公司借款110万元及其利息(分别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交通费,住宿费等其它费用由明航公司承担。庭审中九局第二公司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中交通费、住宿费、其他费用未发生,不主张。事实与理由:明航公司在施工3863-1油料洞库土建工程剩余下引道部分通风管道安装、上下引洞涂料涂刷、电气工程、消防道路、洞外道路及剩余零散尾工工程中,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维持施工生产。九局第二公司按照2015年6月25日三方签订的《3863-1油料洞库土建工程恢复施工会议纪要》精神,本着为工程负责的态度,为能尽早顺利完成剩余尾工,在业主的主持调解下,与明航公司(2017年12月8日、2018年7月17日、2018年9月30日)分三次签订了借款协议书,按约定分六次支付给明航公司借款共110万元整。九局第二公司多次要求明航公司偿还,但明航公司一直拖延。九局第二公司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明航公司辩称,本案是工程款预借行为,即明航公司在为九局第二公司施工过程中对九局第二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一种提前支取行为。依据双方借款合同看,约定还款资金来源均约定了在某某工程款中扣除,或在质保金扣除。综上,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要件,不是真正的民间借贷。从九局第二公司提交的证据看,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对九局第二公司要求的利息不应该保护。从相关借款协议看,九局第二公司借款用途均用于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而,本案虽名为借款合同实际是工程款的提前预支或是借付工程款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归类,应该归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同时由于双方之间存在工程款未结清的事实,即双方存在建设合同纠纷,明航公司原准备对原告提出反诉,但由于法官释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民诉法及最高院相关规定应在工程所在地管辖,故明航公司准备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进行告诉,故请本院对本案原告诉请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系明航公司法定代表人。九局第二公司与明航公司自认双方系工程分包关系。2015年6月1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甲方)、九局第二公司(乙方)、李某(丙方)签订某油料洞库土建工程恢复施工会议纪要,约定甲方对本程剩余工程的验工计价、变更等费用,乙方扣除营业税金后全部拨付给丙方,质量保证金按照甲方的支付进度支付,三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7年12月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甲方)、九局第二公司(乙方/出资方)、明航公司(丙方/借款方)签订《某油料洞库土建工程借款协议书》,约定:丙方暂向乙方预借工程款30万元;丙方承诺在预借本次工程款后将土建工程剩余工作量全部施工完成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某油料洞库土建工程施工完成后,甲方负责将剩余工程款拨付到乙方指定账户后,乙方将本次贷款扣除;借款支付至甲方账户。2018年7月17日,九局第二公司(甲方/出资方)、明航公司(乙方/借款方)签订《某油料洞库土建工程借款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预借工程款40万元;本次借款在后期业主质量保证金应付乙方费用中全额扣除;借款支付至乙方账户。2018年9月30日,九局第二公司(甲方/出资方)、明航公司(乙方/借款方)签订《某油料洞库土建工程借款协议书》,约定:乙方出具正式借款财务手续,向甲方借工程款40万元;本借款分四次,由甲方根据现场实物进度分期汇入乙方账户,监督控制作用;上期形象进度不完成下期借款不予支付;本次借款,由甲方在应付乙方工程费用总额中扣除;借款支付至乙方账户。上述借款协议书签订后,九局第二公司依约分别于2017年12月14日、2018年7月20日、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9日、2018年11月28日将30万、40万、8.5万元、11万、7.5万、13万元,共计110万元,汇入指定账户。九局第二公司与明航公司目前尚未进行工程款结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九局第二公司提供的九局第二公司与明航公司签订的3份借款协议书、付款凭证及进度表,明航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书和案涉工程恢复工程会议纪要,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 明航公司提供的案涉工程质保期限和验收报告系复印件,九局第二公司有异议,该证据形式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明航公司提供的案涉工程审计结果、赔偿协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田艳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戈宏亮
判决日期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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