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03财保190号
判决日期:2021-05-26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9062.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ACHS06QZ0121Q000××××。2021年4月6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函和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案保全申请费2565元,由申请人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徐军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徐莹
代理书记员曹瀚心
判决日期
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