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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安良
联系方式:18684958913
注册时间:1993-02-20
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二路509号
简介:
地基与基础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土石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生态修复、污染修复、风景园林、园林绿化、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工程地质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测绘(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筑工程材料技术研发、咨询、转让及销售;工程钻探、凿井;建筑劳务分包;汽车租赁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新材料、环境、节能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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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沅湖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0105民初1126号         判决日期:2021-05-26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沅湖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沅湖公司)诉被告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龙妙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原告沅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沅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57250元混凝土货款;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截止从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12月9日逾期付款违约金2146元(后续损失从2020年12月9日起,257250元货款以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催要货款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申请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费) 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因金辉·星樾云邸(东地块)桩基工程需要而与原告订立了《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中对购销混凝土的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货款结算及支付、争议解决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截至2020年9月21日,被告共欠付货款257250元。经过多次协商,但是被告仍未付款。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原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2020年8月24日,原告沅湖公司(卖方、乙方)与被告中核公司(买方、甲方)签订了《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约定,一、工程概况,1、建设单位:长沙融宇房地产有限公司;2、施工单位: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3、工程名称:金辉星樾云邸(东地块)桩基工程;4、工程地点:东九路与凉塘路交会处;二、混凝土的合同供应量及合同金额,1、混凝土供应总量暂定:3000立方,结算以实际供货量为准;2、合同总金额约:壹佰伍拾万元整,结算以实际供货量为准;三、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必须符合GB/T14902-2003《预拌混凝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的强度试验结果评定以GBJ107-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为准;原材料、添加剂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四、混凝土的强度等级规格、数量、结算单价等……;五、订货、送货……;六、策划、创意设计、网络推广等服务;……八、货款结算及支付,结算方式:双方约定每月5日前为上月送货的结算期;由供方指定的结算人员:栗娟,和需方指定的结算人员:游青山,对上月砼强度等级、数量及货款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双方对账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作为双方砼货款结算的依据。如果供方送达结算单至需方之日起一个星期内未审核视同已经认可供方结算;货款支付方式:(1)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对账后,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对账单金额支付乙方上月已供货款金额的70%,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付清尾款;……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付货款的,应以末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付清时止,且供方有权暂停向需方供应混凝土直至终止本合同……;十一、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供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供方因催要货款所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法院诉讼费由需方承担。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沅湖公司在合同上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被告中核公司在合同上落款的时间为2020年8月24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沅湖公司向被告中核公司供应混凝土。2020年8月10日,原告沅湖公司向被告中核公司出具《商品混凝土结算单》,对2020年5月3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混凝土供应以及付款进行结算,截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中核公司有257250元的混凝土货款未支付。被告中核公司的结算人员游青山在结算单上签名。 上述货款257250元,经原告沅湖公司催要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在庭审中,原告沅湖公司认可,被告中核公司在起诉后向其支付了货款25万元,现在双方为合同尾款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争议较大。 以上事实有《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商品混凝土结算单》、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长沙沅湖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7250元; 二、被告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长沙沅湖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以货款余款72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长沙沅湖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长沙沅湖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45元,财产保全费1917元,合计4662元,由被告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龙妙红
判决日期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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