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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049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17-6713514
注册时间:1996-10-10
公司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
简介:
按国家核准的资质等级范围承接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公路工程设计业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及加工;金属结构制造与安装;工程机械修理;船舶修造;建材产品、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制造、销售;房屋租赁;工程质量检测。(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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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秀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911民初5342号         判决日期:2021-05-26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光秀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光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广帅,被告葛洲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雷雅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光秀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20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建了泰安市济泰高速,在建设至原告所在的岱岳区黄前镇瓦屋头村时,将修路的石头堆积在原告承包的林地附近,并将原来的一个水塘填平,导致水塘中的水漫出,浸泡了原告所有的果林,导致大量果某死亡,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赔,被告不予理睬。原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葛洲坝公司辩称,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规定,主张一般侵权责任,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1、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具有违法性;2、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实际损害;3、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成立。因此本案中,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对原告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本案的关键。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被告现场调查情况来看:1、原告虽然自称其果某因被水浸泡导致大量死亡,但根据果林所处地理位置,其紧挨着瓦头村村道,但该村道并非被告修建,且被告施工过程中堆积的石头离其果林较远,并不影响果林的排水;2、从原告死亡的果某可以看出,果某已死亡较长时间,甚至部分树木根部松动,明显属于后期移栽,故果某的死亡原因难以查证;3、从气象天气来看,受梅雨期特殊大气环流形势的影响,今年泰安市雨水天气偏多,特别是七八月份,平均每半个月天气显示均为雨天,甚至降水量较常年均偏高,受气象灾害的影响,导致原告果林地里积水致使果某死亡,属于不可抗力,不能简单归责于被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承包了案涉瓦屋头村三亩地北头的土地,并在该承包地块栽种了树木等经济作物。后该承包地块上的果某大量死亡,原告遂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果某照片、录像等证据,称果某死亡原因系被告的工程建设至原告所在的岱岳区黄前镇瓦屋头村时,将修路的石头堆积在原告承包的林地附近,并将原来的一个水塘填平,导致水塘中的水漫出,浸泡了原告的果林,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另提交树木说明一份,称死亡树木共计431棵,原告自行估算价值损失为12万元。庭审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案涉果某的价值损失及损失与被告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后原告撤回了上述鉴定申请。被告对原告所诉不予认可,并提交果林照片、气象服务专报等证据,称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的施工行为与果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村委会证明,照片,天气网站资料,气象服务专报,录像,树木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光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张光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奕欣 书记员李培法
判决日期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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