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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5372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震
联系方式:0531-85106144
注册时间:1998-10-28
公司地址:济南市浪潮路1036号
简介:
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互联网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玩具制造;玩具销售;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玻璃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喷涂加工;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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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周同科技有限公司与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3民辖终289号         判决日期:2021-05-25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周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959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周同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地域管辖原则,周同公司现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林荫路丽来花园誉天下145-3-1。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的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周同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现既无经营场所,亦无工作人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浪潮公司对于周同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周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刘险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菲 书记员刘金梦
判决日期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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