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周同科技有限公司与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3民辖终289号
判决日期:2021-05-25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周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959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周同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地域管辖原则,周同公司现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林荫路丽来花园誉天下145-3-1。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的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周同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现既无经营场所,亦无工作人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浪潮公司对于周同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周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刘险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菲
书记员刘金梦
判决日期
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