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等与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民终171号
判决日期:2021-05-25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昌国瑜、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绍胜、被上诉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1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昌国瑜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判决结果
准许昌国瑜撤回上诉。
昌国瑜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7元,减半收取9303.5元,由上诉人昌国瑜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常洁
审判员阴虹
审判员秦顾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邹斐
法官助理黄闯
书记员朱平
判决日期
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