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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靖
联系方式:15178961977
注册时间:2015-10-22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简介:
航空器(发动机)的生产、销售、维修(依法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研发、设计、维修保障、展示销售航空发动机,对航空发动机进行检测;制造民用航空发动机零配件(非关键部件);生产、加工、销售通用机械设备、农业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五金产品、模具、燃气轮机及零部件、轴承、普通机械设备、非标准设备、环保设备、金属锻铸件、金属制品、燃烧器具;金属及非金属表面处理;工艺设备及非标准设备设计、制造及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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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北京天骄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5民初776号         判决日期:2021-05-25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骄动力公司)、北京天骄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骄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交通银行重庆分行诉称,2017年7月10日,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下辖江北支行与天骄动力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渝交银2017年江北贷字00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一》)及编号为Z1707LN1560536300001的《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由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向天骄动力公司发放贷款40811400元,期限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10日,利率为2017年7月10日人行LPR报价(6个月至1年(含一年)期限档次)加0.485个百分点——相当于年息4.785%,固定利率,按季付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贷款到期全部结清。同时《借款合同一》还约定了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为保证《借款合同一》的履行,天骄投资公司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编号为渝交银2017年江北保字003-1号的《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一》),为实现上述《借款合同一》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按约于2017年7月11日向天骄动力公司发放贷款40811400元。因天骄动力公司资本金未到位,《借款合同一》到期时天骄动力公司无法归还交通银行重庆分行贷款本息,2018年7月6日,天骄动力公司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下辖江北支行签订了编号为渝交银2018年江北展字004号的《展期合同》,对《借款合同一》及《保证合同一》一并展期,约定展期金额4081.14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5月3日,展期后贷款利率按4.785%执行,固定利率,由天骄投资公司连带责任担保,利随本清。2019年4月29日,因天骄动力公司资本金仍然未到位,前次贷款到期时无法归还交通银行重庆分行贷款本息,天骄动力公司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渝交银2019年江北流贷字00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二》),约定由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向天骄动力公司发放贷款40811400元,期限至2020年4月28日,同时天骄投资公司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渝交银2019年江北保字005号的《保证合同》,为实现借款合同二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天骄动力公司、天骄投资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按照合同约定宣布天骄动力公司在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处借款于2019年11月8日提前到期,要求天骄动力公司立即偿还所欠交通银行重庆分行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天骄投资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起诉请求:1.判令天骄动力公司立即向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11月8日所欠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流动资产贷款本金40811400元及正常期内利息3723281.52元,合计44534681.52元;2.判令天骄动力公司偿还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40811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7.1775%计算)及复利(其中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的复利99985.44元;2019年11月8日后复利,以3723281.5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贷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7.1775%计算,利随本清);3.判令天骄投资公司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 天骄动力公司答辩称,1.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不符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天骄动力公司的贷款应于续贷后的到期日即2020年4月28日到期。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在无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单方面宣布天骄动力公司的贷款提前到期,不符合双方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关于债务提前到期的约定条件,故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单方制作的《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不应生效。天骄动力公司的贷款应于展期后到期日即2020年4月28日到期,该笔贷款的逾期利息及复利均应从2020年4月29日开始计算。即使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有证据证明天骄动力公司存在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在起诉状中明确天骄动力公司及天骄投资公司收到《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但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宣布借款到期的时间却为2019年11月8日,不符合天骄动力公司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一般交易规则。天骄动力公司认为最早也应以天骄动力公司及天骄投资公司收到《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日期即2019年11月11日为到期日,计算逾期利息及复利的时间均应从2019年11月12日开始。2.交通银行重庆分行要求支付2019年5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的复利99985.44元不符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也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应得到支持。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与天骄动力公司于2017年7月以来签订了一系列《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2019年4月29日天骄动力公司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渝交银2019年江北流贷字005号)、《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等文件。《借款合同二》第16.2条约定该笔借款:“额度用途:无还本续贷,利息挂账”;《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第4条还款方式及付息周期约定为:“利随本清”。天骄动力公司认为“续贷”即是对前一笔贷款的展期,只是因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内部系统无法自动展期,天骄动力公司才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2019年4月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中约定借款实际是2017年7月发放借款的展期,该笔借款在2019年5月3日前产生的利息也应在本次展期后与本金一起支付。故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11月7日期间不应该计算复利。 天骄投资公司答辩称,同意天骄动力公司的答辩意见。此外,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提交的编号为渝交银2019年江北保字005号《担保合同》因未经过天骄投资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依照法律规定未生效,天骄投资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提交了编号渝交银2019年江北保字005号《担保合同》,但并未提交天骄投资公司已通过股东会会议的任何证明文件。故天骄投资公司认为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提交的编号为渝交银2019年江北保字005号《保证合同》未生效。天骄投资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下辖江北支行与天骄动力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渝交银2017年江北贷字00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Z1707LN1560536300001的《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由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向天骄动力公司发放贷款40811400元,期限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利率为2017年7月10日人行LPR报价(6个月至1年(含一年)期限档次)加0.485个百分点,还款方式为分次付息一次还本,利息按季付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贷款到期全部结清。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于2017年7月11日向天骄动力公司发放贷款40811400元。 2017年11月9日,天骄投资公司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一》,北京天骄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实现上述《借款合同一》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2018年3月19日,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下辖江北支行与天骄动力公司签订编号为渝交银2018年江北贷补字001号《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借款合同一》及对应额度使用申请书中约定的结息方式按季结息调整为按付息计划结息,2017年9月21日已结息3905656.10元,2017年12月21日已结息493630.89元,自2017年12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于2018年7月10日全部结清。天骄投资公司出具说明,知晓《补充协议》的情况并同意继续提供担保。 2018年7月6日,天骄动力公司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下辖江北支行签订了编号为渝交银2018年江北展字004号的《展期合同》,对《借款合同一》及《保证合同一》一并展期,约定展期金额4081.14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5月3日,展期后贷款利率按4.785%执行,固定利率,由天骄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7月9日,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下辖江北支行与天骄动力公司签订编号为渝交银2018年江北贷补字002号《补充协议》,将还息方式修改为利随本清,最后还息日为2019年5月3日。 2019年4月29日,天骄动力公司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借款合同二》及编号为Z1904LN1562240200001的《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由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向天骄动力公司发放贷款40811400元,期限至2020年4月28日,利率按4.785%执行,利随本清,用途为无还本续贷,利息挂账。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并在借款合同二第九条9.1项约定,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均视为本合同“提前到期事件”“……(3)第8.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一事项实际发生,并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的安全;……”,合同第8.6条约定,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3)借款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或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 同日,天骄投资公司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渝交银2019年江北保字005号的《保证合同》,天骄投资公司为实现上述《借款合同二》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2019年4月30日,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向天骄动力公司发放贷款40811400元。 另查明,2019年4月19日,天骄投资公司出具《担保事项授权书》,载明“我公司股东会兹决议:愿为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股东王靖和杜涛分别签字确认。 2019年11月8日,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分别向天骄动力公司和天骄投资公司发送《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被告认可收到《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 庭审中,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举示了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分局档案查询结果,显示作为产权人的天骄动力公司的土地被查封。 庭审中,天骄动力公司对尚欠的本金和期内利息的金额予以认可。 另查明,天骄投资公司的股东为王靖和杜涛,持股比例分别为97%和3%。天骄动力公司的股东为天骄投资公司、王靖、杜涛等,持股比例分别为30%、24.25%、0.75%,天骄投资公司认可直接或间接控制天骄动力公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流水、《担保事项授权书》、《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截至2019年11月8日所欠本金40811400元及利息3723281.52元、以及复利(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的复利99985.44元,2019年11月12日起至贷款付清之日止,以尚欠的利息3723281.5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7.1775%计算复利); 二、被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支付罚息(以尚欠本金40811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7.1775%计算); 三、被告北京天骄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4973.33元,由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北京天骄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赵克 审判员严永鸿 审判员邓筱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伟
判决日期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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