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709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德良
联系方式:023-47688217
注册时间:1981-12-01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中兴二路2号
简介:
设计、开发、制造、销售:水轮机、发电机、调速器及其辅助设备、励磁及控制设备、监控系统、阀门、水工机械、高压电器设备、低压电器及元件、泵、电动机及辅助设备、轨道交通机电产品(不含车辆及发动机);电站设备安装;水力发电设备维护及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道路普通货运;从事建筑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王英力与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5民终712号         判决日期:2021-05-25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王英力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轮厂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民初15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英力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水轮机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69200元或发回重审;上诉费由水轮机厂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6月,王英力向水轮机厂分公司负责人李永田提出请假要求,李永田考虑到王英力的特殊情况后在微信中同意了王英力的请假要求,并补签了请假条,请假日期为2020年6月18日至6月28日。王英力的请假情况在整个分公司微信群内进行了公示。请假期间,王英力仍在家与同事完成了部分工作的交接任务。2020年6月29日,因水轮机厂分公司主要领导发生变动,内部管理混乱,遂对王英力6月22日至6月30日的正常请假横加干涉。王英力随即提出了异议,因王英力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不可能违背常理故意旷工或主动以旷工的名义让水轮机厂开除自己。王英力也没有学习过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水轮机厂对王英力作出的开除决定违反了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王英力的合法权益。 水轮机厂答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英力的上诉请求。1.王英力因家庭事务旷工是事实,并不是水轮机厂找她麻烦。2.对于水轮机厂的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王英力是签字确认过的,并不存在其所称的不知道相关规定的情况。 王英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水轮机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69200元(8个月×4325元/月×2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英力于2012年7月14日到水轮机厂处工作。2018年1月5日,水轮机厂印发了《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规定员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不上班的,属于旷工。凡连续旷工达到3日及以上或一个月内累积旷工达到5日及以上或连续一年内累积旷工达到10日及以上的,作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员工请假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普通员工假期1天(含)以内,班组签署意见,部门第一负责人批准;假期1天以上至3天(含)以内,班组及部门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人力资源部核定,部门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班组及部门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和人力资源部核定,再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该办法附件为员工请假审批表。2017年12月12日召开了三届十二次职代(组长)扩大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一致同意在公司内部实施《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并主张各部门员工学习。2018年1月19日,王英力所在的制造部门组织学习了《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王英力在签到表上签字。 2020年10月28日,王英力生育孩子,其产假时间为2019年10月13日至2020年2月17日。水轮机厂2020年职工考勤卡载明,王英力2020年6月22-24、28、29日旷工,王英力在该考勤卡上书写情况属实,并签名。 2020年6月30日,水轮机厂作出《关于解除王英力劳动合同征求工会意见的函》,载明王英力连续旷工5天,公司拟解除与王英力的劳动关系。同日,水轮机厂工会委员会在该函上签署意见,同意解除,并加盖公章。同日,水轮机厂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解除王英力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送达王英力。 2020年8月27日,王英力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与本案的诉讼请求相同。2020年10月13日,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津劳人仲案字〔2020〕第9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王英力的仲裁请求。 庭审中,王英力向本院提交了王英力与李永田的微信聊天记录图片及员工请假审批表,拟证明王英力的请假经过了李永田的同意。员工请假审批表中只有李永田在班组意见处签字,其余栏均为空白。微信聊天记录图片中王英力称,六月底因为家里的事向你请假,得到了你微信的同意的,过后几天也来补办了请假单的手续。李永田称六月份同意你请假是我照顾你的特殊情况,现在又拿这件事来佐证离职的事,恐怕情理上说不过去。水轮机厂也向本院提交了王英力与李永田的微信聊天记录图片,拟证明王英力明知请假申请未获领导批准。图片中王英力称卢总没给假条签字,卢总的意思是最后几天算旷工,李永田回复称只有听卢总安排,王英力称好。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水轮机厂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水轮机厂制定的《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并向公司职工公布,且王英力明确知晓该管理办法。王英力作为水轮机厂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王英力提交的员工请假审批表中只有李永田的签字,其余栏均为空白,故王英力未按《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规定的请假审批流程完成请假审批手续。王英力在考勤表上签字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应当认定为其对旷工事实的确认,故王英力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水轮机厂将王英力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通知工会,工会签署意见同意解除。故水轮机厂单方解除与王英力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王英力要求水轮机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英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英力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英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张雪方 审判员张泽兵 审判员邓方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晓静 书记员汪腊梅
判决日期
2021-05-2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