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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709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德良
联系方式:023-47688217
注册时间:1981-12-01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中兴二路2号
简介:
设计、开发、制造、销售:水轮机、发电机、调速器及其辅助设备、励磁及控制设备、监控系统、阀门、水工机械、高压电器设备、低压电器及元件、泵、电动机及辅助设备、轨道交通机电产品(不含车辆及发动机);电站设备安装;水力发电设备维护及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道路普通货运;从事建筑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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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力与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6民初15011号         判决日期:2021-05-25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英力诉被告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廷会,被告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英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69200元(8个月*4325元/月*2倍)。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签了为期八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20年6月30日。八年间原告一直在被告的下属单位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水电控制设备分公司工作,该分公司负责人为李永田。2020年6月在哺乳期期间原告的脸部受伤,又因为家里8个月的婴儿无人看管,于是向被告分公司负责人李永田提出请假要求,李永田考虑到原告的特殊情况后口头和微信中同意了原告的请假要求,并补签了原告的请假条,请假日期6月18日至6月28日,原告请假情况在职工微信群里进行了公示,直到请假结束均无异议。尽管是在请假期间,原告仍在在家处理工作事务,并与同事赵某、杜某完成了部分工作的交接。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事部突然无故通知原告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30日原告来到被告单位,完成了剩余工作的交接。被告却以6月22日至30日原告连续旷工为由开除原告,原告当即提出异议。被告单位人事部部长李兴建告知原告假条需要董事长签字才算完成请假手续,分公司负责人同意并签字的请假不算请假。原告认为,被告作出旷工开除是依据的分公司的考勤表,而被告分公司负责人是签字同意了原告请假并进行了公示,显然被告作出的开除决定自相矛盾。在请假期间被告也没有要求原告回其单位上班或告知原告不来单位上班的法律后果。尽管假期结束后,被告方有诱导原告对自己的不利签字,但被告方认可请假的事实已经客观存在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做出的旷工开除决定违反了《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明知自己的请假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没有上班属于旷工,其对旷工的事实也清楚,根据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并履行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定,原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告根据法律规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同时征求工会意见后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充分的事实和制度依据,程序合法,没有违法的情形,故原告提出的诉求没有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2年7月14日到被告处工作。2018年1月5日,被告印发了《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规定员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不上班的,属于旷工。凡连续旷工达到3日及以上或一个月内累积旷工达到5日及以上或连续一年内累积旷工达到10日及以上的,作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员工请假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普通员工假期1天(含)以内,班组签署意见,部门第一负责人批准;假期1天以上至3天(含)以内,班组及部门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人力资源部核定,部门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班组及部门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和人力资源部核定,再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该办法附件为员工请假审批表。2017年12月12日召开了三届十二次职代(组长)扩大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一致同意在公司内部实施《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并主张各部门员工学习。2018年1月19日,原告所在的制造部门组织学习了《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原告在签到表上签字。 2020年10月28日,原告生育孩子,其产假时间为2019年10月13日至2020年2月17日。被告2020年职工考勤卡载明,王英力2020年6月22-24、28、29日旷工,原告在该考勤卡上书写情况属实,并签名。 2020年6月30日,被告作出《关于解除王英力劳动合同征求工会意见的函》,载明王英力连续旷工5天,公司拟解除与王英力的劳动关系。同日,被告工会委员会在该函上签署意见,同意解除,并加盖公章。同日,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解除原告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送达原告。 2020年8月27日,王英力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与本案的诉讼请求相同。2020年10月13日,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津劳人仲案字〔2020〕第9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与李永田的微信聊天记录图片及员工请假审批表,拟证明原告的请假经过了李永田的同意。员工请假审批表中只有李永田在班组意见处签字,其余栏均为空白。微信聊天记录图片中原告称,六月底因为家里的事向你请假,得到了你微信的同意的,过后几天也来补办了请假单的手续。李永田称六月份同意你请假是我照顾你的特殊情况,现在又拿这件事来佐证离职的事,恐怕情理上说不过去。被告也向本院提交了原告与李永田的微信聊天记录图片,拟证明原告明知请假申请未获领导批准。图片中原告称卢总没给假条签字,卢总的意思是最后几天算旷工,李永田回复称只有听卢总安排,原告称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出生医学证明、员工请假审批表、关于支付王英力生育保险费用的报告、渝津劳人仲案字〔2020〕第948号《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审笔录及送达证明,《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三届十二次职代(组长)扩大会议纪及签到册、制造(部门)签到表、考勤表、《关于解除王英力劳动合同征求工会意见的函》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英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英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柯润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明英
判决日期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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