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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孟祥涛
联系方式:0539-8129626
注册时间:1996-09-24
公司地址:临沂市海关路79号
简介: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砼结构构件制造;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新材料技术研发;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砼结构构件销售;耐火材料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公路管理与养护;安全生产检验检测;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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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花、刘树娟等与费县格雷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325民初1661号         判决日期:2021-05-25         法院:费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秀花、刘树娟、刘树财与被告费县格雷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格雷特公司”)、第三人孙加元、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沂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树财、原告杨秀花、刘树娟、刘树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久锋、被告格雷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第三人孙加元、第三人沂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秀花、刘树娟、刘树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杨秀花、原告刘树娟、原告刘树财亲属刘培谭与被告格雷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格雷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09月20日,杨秀花、刘树娟、刘树财亲属刘培谭经第三人孙加元介绍到临沂市河东区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工地,从事泥瓦工、电焊工、钢筋工等工作。该工程第三人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系发包人,费县格雷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系承包人,约定工资每月4800元。2020年11月17日11时00分许,杨秀花、刘树娟、刘树财亲属刘培谭在临沂市河东区施工时,薛兴华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因绕行孙加元驾驶的鲁Q×××××轻型普通货车,与正在施工的杨秀花、刘树娟、刘树财亲属刘培谭发生碰撞,后薛兴华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又与苏庆利驾驶的鲁Q06K32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杨秀花、刘树娟、刘树财亲属刘培谭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22日死亡。事故经临沂市河东区交警部门认定,薛兴华承担主要责任,孙加元承担次要责任,杨秀花、刘树娟、刘树财亲属刘培谭及苏庆利无责。因杨秀花、刘树娟、刘树财亲属刘培谭属于工亡,杨秀花、刘树娟、刘树财向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确认劳动关系申请,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杨秀花、刘树娟、刘树财亲属刘培谭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被告格雷特公司辩称,一原告亲属刘培谭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已在本次事故中获得了孙加元的赔偿,第三人孙加元已赔偿原告共计31万元,并且在其签订的调解协议中承认其是受孙加元个人雇佣。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孙加元辩称,原告亲属刘培谭是跟着我干活的,今年从7月1日开始一直跟着我干,到11月17出事这天,总共干了57.5天,其工作是我安排的,由我管理,工资由我发放并已经结算完毕。当时事故经过已由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第三人沂蒙公司辩称,本案诉争的事实系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与该事实没有直接关系,原告将我公司列为第三人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秀花系刘培谭之妻,原告刘树娟系刘培谭之女,原告刘树财系刘培谭之子。 被告格雷特公司从第三人沂蒙公司处承包了涉案工程后,与第三人孙加元于2019年4月20日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孙加元承包“河东区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方式:孙加元自行组织施工现场的机械、人员。2020年11月17日,刘培谭在涉案工程工地施工时发生事故死亡。 庭审中,第三人孙加元自述刘培谭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在其承包的涉案工程工地施工,由其管理,由其发放工资。 2012年2月10日原告作为甲方与第三人孙加元作为乙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约定:一、甲方损失共计793629.54元,乙方同意按事故责任划分,一次性赔偿给甲方因此次交通事故中甲方亲属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7932.92元,并另外无条件补偿甲方2067.08元,共计310000元,该款项打入刘树财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莒南支行个人账户内,卡号62×××86。二、本协议签订履行后,甲、乙双方因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完毕,因甲方亲属刘培谭受乙方个人雇佣,在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的路桥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乙方承诺积极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主张甲方亲属刘培谭因工死亡的赔偿权利。…… 2021年2月23日,原告杨秀花、刘树娟、刘树财向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2月23日,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费劳人仲案字[2021]第9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家庭关系证明、不予受理通知书、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原告杨秀花、刘树娟、刘树财的亲属刘培谭与被告费县格雷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秀花、刘树娟、刘树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凤岩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翠 书记员王文涛
判决日期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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