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布尔津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布尔津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布尔津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3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克松
联系方式:18129055117
注册时间:2004-09-14
公司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喀纳斯路
简介:
钻井、钻探、节水灌溉、节能减排、旋挖钻机承包、租赁、桩基工程、农业土地开发、管道防腐工程、园林绿化、监控设备安装、彩钢、地暖地热、给排水工程施工、滴灌带、地膜生产销售及回收、市政公共工程施工、彩钢构件安装与销售;砂石料、混凝土、土石方的生产销售,建筑工程,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冷藏车道路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大型货物道路运输、其他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布尔津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源集团布尔津沙棘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新4321民初289号         判决日期:2021-05-25         法院: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布尔津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公司)与被告北京汇源集团布尔津沙棘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布尔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太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伟、李海全,被告汇源布尔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良、窦坦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太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汇源布尔津公司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维修款等779039.4元;2.判令汇源布尔津公司支付违约金108000元,赔偿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为67532元[655171.4×4.75%×2.17年(2019年1月1日-2021年3月1日)];3.案件受理费由汇源布尔津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金太阳公司汇源布尔津公司签订《膜下滴灌节水工程承包合同》,将布尔津县阔克巴拉膜下滴灌节水工程交由金太阳公司施工,总价为540000元,2016年10月20日完工,完工后支付95%的工程款,剩余5%于头水浇完后支付,若违约,违约方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金太阳公司已按约完工并交付汇源布尔津公司验收使用。2017至2018年间,金太阳公司先后向汇源布尔津公司出售材料并提供维修滴灌的劳务。2019年3月20日,汇源布尔津公司与金太阳公司对账结算,结算后汇源布尔津公司至今未向金太阳公司付款。汇源布尔津公司迟延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对金太阳公司造成的损失。 汇源布尔津公司辩称,对诉讼请求不认可,汇源布尔津公司与金太阳公司对账后,用沙棘饮品抵扣了窝依莫克乡阔克巴拉项目工程款11510元,现窝依莫克乡阔克巴拉项目除金太阳公司提供发票的110000元外,汇源布尔津公司仅欠金太阳公司2358元,因未见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剩余款项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0日汇源布尔津公司为甲方,金太阳公司为乙方签订了内容为“截止2018年12月31日,汇源布尔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金太阳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往来对账明细如下:1.2016年度乙方为甲方在阔克巴拉地安装管网膜下滴灌,工程款为540000元,现未结款金额为123868元;2.2017年度甲方在乙方购材料,现未结款金额为40732.40元;3.2017年度甲方在乙方购水带,现未结款金额为117390.00元;4.2018年度乙方为甲方阔克巴拉滴灌维修,现未结款金额为497049.00元,合计金额为779039.4元”的对账协议。 另查明:2019年7月5日,汇源布尔津公司用白酒、红酒、沙棘口服液抵扣工程款11510元。 再查明:阔克巴拉膜下滴灌节水工程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金太阳公司提供的2019年3月20日对账单、汇源布尔津公司提供的三方协议、出库单等证据相互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2017年10月汇源公司用材料清单》、对账明细表、《膜下滴灌节水工程承包合同书》、布尔津县阔克巴拉汇源工地2018年滴灌维修工程费用清单明细、王富江收条、李磊收条、张家国收条、王德生、刘洋、李磊签字确认清单系复印件,且汇源布尔津公司不认可,无法核对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汇源集团布尔津沙棘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布尔津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欠款767529.4元; 二、驳回原告布尔津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5.72元,减半收取计6672.86元,由原告布尔津金太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07.51元,被告北京汇源集团布尔津沙棘产业有限公司负担536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文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冉
判决日期
2021-05-2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