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与胶州市李哥庄镇双京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281民初15050号
判决日期:2021-05-25
法院: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李哥庄镇双京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锦林,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康、王玉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使用权人为原告的位于济青高速公路胶州段李哥庄镇双京村的土地;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月13日,原告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胶国用(2010)第GL-1号),地号为1GL-JQ-51-8,土地面积为101156.7㎡,该块土地由被告占用至今,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
被告辩称,原告所主张的涉案土地不归被告所有,归李哥庄镇矫戈庄村所有,该村村民在此处堆放沙子。被告未占用该土地,原告从未找被告协商过涉案土地的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月13日,原告取得坐落于济青高速公路胶州段李哥庄镇双京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的证号为胶国用(2010)第GL-1号,地号为1GL-JQ-51-8,土地面积为101156.7㎡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姜宝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宋捷
书记员孙康嘉
判决日期
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