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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59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勇
联系方式:0531-89250209
注册时间:1997-07-02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
简介:
高速公路、桥梁、铁路、港口、机场的建设、管理、维护、经营、开发、收费;高速公路、桥梁、铁路沿线配套资源的综合开发、经营;物流及相关配套服务;对金融行业的投资与资产管理(经有关部门核准);土木工程及通信工程的设计、咨询、科研、施工;建筑材料销售;机电设备租赁;广告业务。一般项目: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停车场服务;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监理;通用航空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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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与胶州市李哥庄镇双京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281民初15050号         判决日期:2021-05-25         法院: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李哥庄镇双京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锦林,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康、王玉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使用权人为原告的位于济青高速公路胶州段李哥庄镇双京村的土地;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月13日,原告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胶国用(2010)第GL-1号),地号为1GL-JQ-51-8,土地面积为101156.7㎡,该块土地由被告占用至今,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 被告辩称,原告所主张的涉案土地不归被告所有,归李哥庄镇矫戈庄村所有,该村村民在此处堆放沙子。被告未占用该土地,原告从未找被告协商过涉案土地的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月13日,原告取得坐落于济青高速公路胶州段李哥庄镇双京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的证号为胶国用(2010)第GL-1号,地号为1GL-JQ-51-8,土地面积为101156.7㎡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姜宝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宋捷 书记员孙康嘉
判决日期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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