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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利杰
联系方式:0755-22228970
注册时间:2015-04-01
公司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B座B1901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施工总承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推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销售建筑材料、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建设工程设备;工业机器人制造、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环境卫生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内容另行申报)。,许可经营项目是: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新型建筑材料制造、固体废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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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洋洋与刘球山、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092民初320号         判决日期:2021-05-25         法院: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洋洋与被告刘球山、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通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追加关平海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洋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丽,被告刘球山,环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李冉杰,中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运涛、薛建兵,第三人关平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洋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劳务报酬136186元;2、判令三被告以13618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建公司承包了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名著的建筑工程,后又分包给环通公司,环通公司将主体工程转包给刘球山,关平海系刘球山雇佣的工人,刘球山尚欠关平海工资136168元。另外,中建公司尚欠环通公司工程款600多万元,环通公司也未将欠付的工程款支付给刘球山。中建公司对环通公司违法转包给刘球山的事实明知,故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12月26日,关平海将该债权转让给王洋洋,并履行了通知义务。王洋洋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 刘球山辩称,对拖欠关平海劳务费不认可,刘球山的管理人员跟关平海已经结清了账,不欠劳务费。2020年12月23日刘球山在经区法院门口被关平海手下的人堵在了关平海儿子的车里,必须让刘球山签字,所以在结算单上签了字。 环通公司辩称,中建公司已经替环通公司实际支付关平海工资47万元,所有工资已经发放完毕,刘球山等人单方为关平海出具的结算单是个人行为,并非代表环通公司的职务行为,结算单中所列的个别项目并非刘球山分包的劳务项目范围,故要求环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建公司辩称,中建公司与环通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且中建公司已支付环通公司工程款18971530元,双方已完成工程量22235256.37元,在质保金未到期前应付款95%即21123493.55元,环通公司应承担逾期完工质量问题等违约责任扣款928276.11元、代购材料扣款1033789.81元、不施工及维修施工扣款463590.00元,合计2425655.92元,扣除后应付款为18697837.63元,中建公司已经支付完毕工程款,故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建公司原名“中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变更为现名称。中建公司承包了威海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威海名著项目工程。2018年10月3日,中建公司与环通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中建公司将其承包的威海名著项目(二标段)6个单体住宅楼(12#、18#、19#、20#、25#、26#)、一层地下车库(部分)、商业配套的全部施工内容分包给环通公司施工,环通公司并委托侍崇波作为项目经理具体负责上述工程的招标及施工事宜。2019年2月25日,侍崇波代表环通公司与刘球山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刘球山分包威海名著项目12#、18#、19#、20#、25#、26#楼劳务工程,应服从环通公司管理,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工地应达到合同要求并承担所有责任;工程款根据总包方实际付款支付,每次拨款收取3%的管理费;刘球山负责现场施工与总包结算环通公司配合,环通公司不参与刘球山现场管理与用工,并协助环通公司做好合同履约。之后,刘球山雇佣关平海等进行了施工,关平海带领的工人主要负责零工。2019年11月29日、12月31日,刘球山负责现场管理进度的工长张东东、负责现场木工的工长尚成标、孙中法、邵金艳、负责现场瓦工的工长杜国成、负责现场技术人员杨长华,分别给关平海出具结算单,证明各分项工程量及金额,并在总结算单上共同签名,证明关平海班组在威海保利名著小区中建科技江苏环通刘球山施工队12#18#19#20#25#26#楼、地库、网点施工生产的工程量为:植筋138383元、发泡封堵126144元、累计零用工191330元、内外墙丝杆切割封堵110429元、20#楼剔凿28900元、焊接止水钢板3000元、电梯井变更打洞、内墙丝杆切割8000元,总合计606186元,已支付12万元,剩余486186元。后,中建公司向关平海班组工人代发部分工资,包含前期已付部分合计47万元。2020年12月23日,刘球山在总结算单上签字并按印,载明:剩于(余)未支付136186元。 另查明,中建公司分包给环通公司的工程双方未进行结算,环通公司对中建公司主张的已完成工程量、应扣款项等均不认可。刘球山主张环通公司尚欠其工程款800余万元,并以环通公司、中建公司为被告,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现正在审理中。 再查,2020年12月26日关平海与王洋洋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关平海将案涉债权转让给王洋洋,关平海并通过短信通知了刘球山。 上述事实,有结算单、债权转让协议、短信、(2020)鲁1092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刘球山支付王洋洋劳务费136186元及利息(以13618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刘球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刘球山上述债务先行清偿,并在履行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球山追偿。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9元,由刘球山、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凤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姣
判决日期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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