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纳智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信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05民初838号
判决日期:2021-05-25
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海纳智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信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65389.2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同时,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信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65389.2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苑治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杰
判决日期
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