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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55555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12-06-26
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简介:
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本外币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汇款;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外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基金销售;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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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吕晓林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212民初1320号         判决日期:2021-05-25         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
判决结果
信用卡纠纷 到庭人员 王慧慧 适用 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 原告 起诉 意见 诉讼 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97.62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暂计至2020年10月29日为965.33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具体以银行结算单为准); 2、请求判令被告负担原告律师费5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 事实 理由 被告于2019年6月26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卡号为。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欠款尚未全部清偿,截至2020年10月29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费用等共计人民币2862.95元。根据《信用卡领用公约》约定,被告应承担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和需承担的各种费用、利息等。 被告答辩意见 未答辩 查明 事实 1、2019年6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办理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卡号为,并签署《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原告依约定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被告即开始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截止2020年10月29日,被告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1897.62元、利息、复利等965.33元,合计2862.95元。 2上述协议约定:被告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和须承担的各种费用、利息均由原告计入主卡申领人信用卡账户,被告就该账户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免息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当期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全部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须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全部交易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采取循环计息方式按月计收复利。 3、至开庭当日,被告未再还款。 4、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500元。 在案 证据 申请表1份、《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交易明细1份、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银行系统欠款截图各1份 裁判 理由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答辩、质证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农商银行信用卡,并在相关手续上签字,原告向其发放信用卡,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应依约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欠款,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欠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未偿还的信用卡用款本金、利息等费用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因原被告并未就此费用做出明确约定,对于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隋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烙
判决日期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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