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黑龙江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黑龙江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顾卫民
联系方式:0455-5500007
注册时间:2006-06-13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海伦农场场部
简介:
水利和水运工程建筑、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道工程建筑、环保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石油化工生产建筑设施施工、公路工程建筑、建筑装饰和装修业、绿色照明工程施工、花卉种植、林木育苗、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
展开
王成与黑龙江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黑8111民初1606号         判决日期:2021-05-25         法院: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成与被告黑龙江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鑫公司)、李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旷鑫公司申请对内部承包合同书上的旷鑫公司印章进行鉴定。原告王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峰、被告旷鑫公司、李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晶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410000元,利息变更为61500元,合计47150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被告李晶将黑龙江省红星农场第一管理区治涝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款总额为2582864元。2016年7月1日,被告李晶代表被告黑龙江旷鑫建筑工程公司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书,由原告实际施工红星农场第一管理区治涝工程,原告按照约定按时完成全部工程施工,该工程在2016年底竣工并验收。黑龙江省红星农场已经将该工程的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被告黑龙江旷鑫工程公司,但二被告没有将工程款全部付给原告,至今拖欠工程款410000元,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410000元,利息61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旷鑫公司辩称,王成是旷鑫公司项目经理,代表旷鑫公司负责案涉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书上的旷鑫公司印章系私刻公章,系伪造的,项目负责人的任命书也是伪造的,因为该合同的一方即原告是自然人,不具备施工资质。故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晶辩称,李晶与旷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卫民是朋友关系,李晶曾经受顾卫民的委托通过自己的账户为顾卫民转款给原告,但李晶与原告没有签订过内部承包合同,李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日,旷鑫公司与王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书》。约定,旷鑫公司将红星农场第一管理区治涝工程承包给王成,工程款总造价2582864元。该工程于2016年底竣工并验收合格。该工程施工全部完成后,红星农场遂将该工程的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旷鑫公司。王成先后收到李晶和旷鑫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850000元,尚欠工程款410000元未给付。 另查明,旷鑫公司申请对《内部承包合同书》上盖印为“黑龙江省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进行鉴定,经鉴定结论为:该印章印文与提供样本即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的印章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形成。 上述事实有内部承包合同书、项目负责人认定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银行业务凭证、红星农场水务局的证明,证人单某、刘某出庭作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黑龙江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成工程款41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李晶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0元,减半收取计3715元(原告王成已预交),鉴定费4750元(被告旷鑫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黑龙江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郝云凤
判决日期
2021-05-2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