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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朱振坤
联系方式:18103192800
注册时间:2012-08-15
公司地址:南宫市苏村镇东小马村
简介: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加工,批发、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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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霞、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5民终1487号         判决日期:2021-05-25         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陈玉霞因与被上诉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南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591民初10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玉霞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该案发回重审或指定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在原一审庭审时,上诉人提交了应付账款确认单、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2017)冀0591民初137号判决书等证据,且在原一审开庭审理时,上诉人也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仅提供了被告南宫分公司出具的应付账款确认单及上诉人在原一、二、再审中均未到庭的事实错误。另外本案在2018年时一审法院就将本案以涉嫌虚假诉讼移交邢台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但经过公安局侦查未作出立案决定,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市政公司、市政南宫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陈玉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53368元以及欠款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玉霞主张被告市政南宫分公司拖欠其原材料款53368元,仅提供了被告市政南宫分公司出具的应付账款确认单,该证据属于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的孤证。原告陈玉霞在原一审、二审及再审中均未到庭说明供应原材料的来源、供货过程等,未能提供供货单或入库单,且被告市政南宫分公司账目中记录的陈玉霞应付账款是由“南宫商砼”账户的应付账款调整而来,“南宫商砼”及陈玉霞的应付账款明细账中存在多处疑点,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应当驳回起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玉霞的起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591民初107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南国江 审判员温立营 审判员葛丽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杜安龙 书记员郝岩
判决日期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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