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骏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承德机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821民初1989号
判决日期:2021-05-25
法院:承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骏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承德机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市骏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一沈阳汇通与被告二承德机场于2015年10月26日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履约保证金暂计为2733395元及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按照同期银行货款利率,暂以2733395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3日开始计算,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10%的工程总价款暂计4473658元及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按照同期银行货款利率,暂以4473658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3日开始计算,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7207053元;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其他所有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驳回深圳市骏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姜银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光磊
判决日期
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