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36831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871-68603459
注册时间:2003-01-20
公司地址:云南省郎家庄
简介:
--
展开
云南君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昆钢大厦分公司、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云0112民初16302号         判决日期:2021-05-05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君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物业)诉被告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昆钢大厦分公司(以下简称昆钢大厦)、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钢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超、杨秋男,被告昆钢大厦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威、陶艾文、被告昆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君豪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退出一直由被告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昆钢大厦分公司违法占用的中央丽城小区南干道;2、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清除在中央丽城小区南干道堆放的设备、设施;3,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由被告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昆钢大厦分公司系被告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控制的分公司。被告昆钢公司在建设昆钢科技大厦时,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了属于原告管理的中央丽城小区范围内的场地(即中央丽城小区X南干道被告昆钢大厦分公司下属的昆钢科技大厦建设指挥部承诺在施工完成后立即恢复被占用场地的原状,但是在昆钢科技大厦建设完毕后,被告昆钢大厦分公司一直违法占用上述场地至今。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二被告处理上述事宜,但二被告仍未予以处理。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昆钢大厦辩称:第一,原告并非本案适格的主体,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原告起诉的案由是排除妨碍纠纷,根据物权法32条的规定,主张排除妨碍的主体必须是诉争土地的权利人。本案诉争所涉道路中央丽城小区,南干道属于中央丽城小区配套内部道路,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该诉争道路属于中央丽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本案适格的原告是合法成立的中央丽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本案原告只是中央丽城非业主委员会聘用的物管公司,其无权代表中央丽城小区全体业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因此请贵院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二点,本案诉争道路中央丽城小区南干道与被告拥有的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两条内部道路相邻,三条道路不能单独使用,处理三条道路的使用权问题,应当适用物权法中关于相邻权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在本案中,三条道路双方业主都在正常使用,特别是中央丽城小区业主也在正常借道通行,属于被告的两条内部道路,被告没有侵害中央丽城小区业主的权利,不存在需要排除妨碍之处。第三,本案诉争道路狭窄,被告目前对三条道路的规划管理的使用方案,已经兼顾了相邻两方业主的共同利益,已经达到了让双方业主物业升值增值的效果,属于善意管理。若被告不对三条道路进行管理,三条道路任由两方业主无秩序通行使用,将导致道路的堵塞、混乱,严重损害双方业主的通行权,使双方业主的利益均受到重大损害。第四,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涉及到被告放置在诉争道路上的相关设施设备是昆钢大厦分公司依据昆明市西山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整改通知书的行政命令,设置的骏马等反恐设施设置,既是为了完成行政命令也是为了保障双方业主的安全,并没有侵害中央丽城业主的权益。综上,一方面,被告已经遵循了物物权法关于相邻权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正确正当处理了相邻道路的使用权问题,没有侵犯中央丽城小区业主的任何利益之处。另一方面,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请贵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昆钢公司辩称:答辩意见与昆钢大厦分公司的一致,原告诉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退出一直由被告昆钢大厦分公司违法占用的中央丽城小区南干道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当事人为证明诉讼主张,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案件法律事实: 中央丽城小区位于昆明市西昌路33号,东至西昌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环城西路,北至气象路。 原告云南君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中央丽城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司。2009年7月11日,中央丽城小区的开发商云南隆基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与云南云南君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被告昆钢大厦坐落环城南路,被告昆钢公司系昆钢大厦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控股公司。 本案诉争中央丽城小区南干道位于中央丽城小区与昆钢大厦之间。中央丽城小区南干道在小区土地使用权红线范围内建成,系小区的建筑物区划内道路,小区南干道道路由原开发商云南隆基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建成。 被告昆钢大厦在建设初期,借用中央丽城小区南干道,昆钢大厦建成后,中央丽城小区南干道一直作为昆钢大厦办公大楼和内部停车场的内部出入道路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云南君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云南君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亚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马尹蒙
判决日期
2021-05-0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