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众诚荣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104民初4014号
判决日期:2021-05-24
法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众诚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程姣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青岛众诚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9元,减半收取2859.5元,由原告青岛众诚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程姣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鲁楠
判决日期
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