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与榆林腾晟阳工贸有限公司、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2021)陕0802民初2145号
判决日期:2021-05-24
法院: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孟某与被申请人榆林腾晟阳工贸有限公司、中煤地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某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榆林腾晟阳工贸有限公司、中煤地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24565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榆林腾晟阳工贸有限公司、中煤地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4565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李海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王春萍
判决日期
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