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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久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69万元
法定代表人:苏志涨
联系方式:15952157368
注册时间:2014-01-07
公司地址:徐州市云龙区世茂广场商业内街2及办公1、办公2号楼2-526
简介:
矿山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隧道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房屋拆除(爆破除外);建筑劳务分包;装卸、搬运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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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福江与江苏安久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685民初943号         判决日期:2021-05-24         法院: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福江与被告江苏安久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福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生、路翠荣、被告江苏安久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煊、宋咸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吕福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2019年2月2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1日,原告到被告承包的招远市罗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小李家矿区蒋某某施工队从事扒装工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12月31日3时许,原告在工作时被矿石砸伤右手,受伤后当即就诊于招远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手小指末节部分缺如,被告垫付了全部医疗费。为解决工伤赔偿问题,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本案工程系被告从招远市罗金矿业有限公司处承包,再由被告承包给各施工队长,由各施工队长负责施工,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2019年2月21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承包的招远市罗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车间(小李家矿区)蒋某某施工队从事扒装工作,蒋某某是以包清工形式从被告手中承包的前涧综采工程。原告自认蒋某某是其老板,日常由蒋某某进行管理,并由其进行考勤和发放工资。2019年12月31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2020年10月,原告向招远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原、被告自2019年2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同年10月30日,招远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招劳人仲案不字(2020)第047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为证实其主张,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下井许可证,证明:2019年,原告被安排在蒋某某班组从事扒装工作;2、门诊病历,证明:2019年12月31日原告在矿井下工作时受伤;3、采掘工程承包合同,证明:被告从招远市罗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承包了采掘工程。 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仅能证明原告受蒋某某管理。 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其招远分公司与蒋某某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证实涉诉工程被告以包清工形式发包给蒋某某施工队。 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判决结果
原告吕福江与被告江苏安久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吕福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志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姜娟 书记员孙寒霜
判决日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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