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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方式:0551-63633209
注册时间:2017-02-28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88号
简介:
建筑劳务作业服务;道路排水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幕墙施工工程、机电设备、弱电安装工程施工;地铁工程、铁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施工;承担各类模板、脚手架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建筑材料加工;劳务服务咨询;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劳务派遣;小型机具、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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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家党与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0191民初1426号         判决日期:2021-05-24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家党与被告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家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被告水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龙家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水安公司支付拖欠的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2000元; 2.判令水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水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龙家党与水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合肥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21〕1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2019年9月6日,龙家党开始在水安公司工作。入职前,水安公司与龙家党约定龙家党入职后与同事一起开小泵车,工资为每人每月7000元。但入职后,水安公司单方面安排龙家党单独开大泵车,并约定会将大泵车的工资补给龙家党。但水安公司一直发放小泵车7000元/月的工资,大泵车的工资未予支付。2020年2月28日,水安公司没有理由直接辞退龙家党。但关于龙家党要求水安公司发放开大泵车工资差额之要求,其至今未予支付。龙家党在水安公司工作的具体岗位及内容有同事作证,且水安公司一直与龙家党口头约定,并未进行书面约定,在水安公司不能举证证明龙家党工资是否包含大泵车工资以及是否是违法辞退龙家党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水安公司辩称,对龙家党诉讼请求不予认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龙家党在水安公司所从事的岗位为泵车驾驶员,并无大泵车小泵车之分。同时,龙家党应对其诉讼请求事项提供证据,其于2020年3月4日提交了辞职报告,注明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非水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6日,龙家党入职水安公司。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龙家党从事泵车驾驶员岗位,合同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工作地点在庐江,工资标准7000元/月。2020年2月28日,龙家党离职。2020年3月4日,龙家党向水安公司提交一份《辞职报告》,内容载明“本人龙家党于2019年9月1日与水安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因个人原因,特提交此辞职报告,解除该劳动合同,从2020年3月31日起,水安公司停缴本人的社保。请批准。”后龙家党以水安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合肥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水安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420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000元。该仲裁委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2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龙家党的全部仲裁请求。裁决书送达后,龙家党对对该仲裁裁决的内容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水安公司泵车分大泵车和小泵车,龙家党驾驶的是大泵车。水安公司陈述,驾驶大泵车和小泵车工资标准均为7000元/月。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保个人参保证明、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载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龙家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龙家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友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朱丹珺
判决日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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