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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虹盛润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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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根泉
联系方式:0931-7705888
注册时间:2015-11-10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庄浪西路174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自有商业房屋租赁经营;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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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秀梅与兰州虹盛润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甘0104民初582号         判决日期:2021-05-24         法院: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秀梅与被告兰州虹盛润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盛房产公司)、尹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秀梅与被告虹盛房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被告尹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冯秀梅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继续向原告支付租金60000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63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1日,原、被告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被告虹盛房产公司租赁位于兰州市西固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租赁期间从2019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每月租金2500元,同年7月24日,被告尹杰忘关水龙头,至房屋受到浸泡,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虹盛房产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诉求60000元租金与事实不符;2.被答辩人诉求的财产损失与事实严重不符,综上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尹杰辩称,1.答辩人不应列为被告;2.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其损失的诉求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综上,被答辩人作为被告不适格,不应列为此案被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日,原告冯秀梅与被告虹盛房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虹盛房产公司承租原告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街道××路××号××单元××层××室房屋一套,租赁期限自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租金每月2500元。合同签订后,该房屋由被告虹盛房产公司员工实际居住使用,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搬离涉案房屋,现原告称因被告原因造成房屋漏水,至其产生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另,被告尹杰自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在被告虹盛房产公司任职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冯秀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13元,由原告冯秀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婧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小梅
判决日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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