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鸿华雕塑部与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甘0104民初835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5-24
法院: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市西固区鸿华雕塑部与被告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兰州市西固区鸿华雕塑部以被告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市西固区鸿华雕塑部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01.8元,由原告兰州市西固区鸿华雕塑部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史晨铧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宗晨
判决日期
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