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冀8601执32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24
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网络资金、证券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冻结的被执行人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其投资企业的股权暂无法处置,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彭建
审判员李金科
审判员刘如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南
判决日期
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