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903财保39号
判决日期:2021-05-24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冻结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湘HR××××小型越野客车作为保全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冻结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对申请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湘HR××××小型越野客车所有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卖、转让、过户上述车辆所有权。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颜志军
审判员龚春华
审判员文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晏珍
判决日期
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