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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荣香
联系方式:0372-3762512
注册时间:2005-03-17
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华祥路南段路西东风商务中心办公楼203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城市照明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室内外体育设施工程施工、通信工程施工、管道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隧道工程、温室大棚工程施工、桥梁工程、建筑劳务分包、房屋拆除服务、起重设备安装服务,城市垃圾清运服务,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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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802民初4009号         判决日期:2021-05-24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通建筑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焦作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管家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通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猎守,被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洁、朱瑞,被告金管家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紫通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645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6091元(利息计算方法:总工程款扣除10%质保金,剩余30%工程款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月23日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家属院维修改造工程(丰泽园)施工合同书》,合同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由原告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和建筑材料进行了施工,该工程于2019年1月13日经原、被告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已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价款。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辩称,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了原告工程价款,不存在欠付。第一,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书向原告支付了60%工程款,不存在欠付。按照三方签署的《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家属区维修改造工程(丰泽园)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第一条第十款约定“施工开始后拨付合同价款的20%,施工过半拨付合同价款的20%,工程竣工拨付合同价款的20%。”,按照上述约定,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已经按照向紫通建筑公司支付了60%工程款,足额支付且没有欠付。第二,剩余30%工程款尚未达到协议书约定的支付条件,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不应支付。协议书第一条第十款约定“剩余30%工程款按工程审计结果拨付,留质保金10%。”,现涉案项目工程审计尚未结束,紫通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且约定紫通建筑公司应当在每次付款前向被告二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向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紫通建筑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先义务,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应当支付。第三,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和支付节点均未成就,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不应支付。协议书第一条第十款约定“留质保金10%。”按照协议书第一条第八款约定“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部分项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最低保修年限。(4)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5年。”,第十款约定“留质保金10%,保修期满后,工程质量如无明显质量缺陷,质保金无息如数返还”,紫通建筑公司在诉状中自认工程竣工合格时间为2019年1月23日,保修期满的时间应当为2024年1月22日,10%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及付款节点均未达到。二、按照上述第一条,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和支付节点均未成就,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不存在逾期支付,更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综上,紫通建筑公司诉求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紫通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管家物业公司辩称,一、本案事实清楚,2018年10金管家物业公司、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及紫通建筑公司,经协商签订的《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家属区维修改造工程(丰泽园)合同书》,对与维修改造工程有关的事项作了详尽的约定,改造资金由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统一对紫通建筑公司支付,金管家物业公司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对维修改造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工程改造中金管家物业公司有施工管理、验收的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60%的工程款,剩余的40%工程款需经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审核,正按规定报中国电建集团审批,但紫通建筑公司却于2020年10月22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本案的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方工程价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错误。二、本案合同约定明确,维修改造资金2446172元中的60%工程款1381637.36元,已由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支付到位。本案涉及的工程款,其资金来源为:国家国资委出资50%,中国电建集团承担30%,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承担20%。合同中对付款方式有明确而详尽的约定:每次付款,由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递交书面付款申请,经金管家物业公司签字盖章,由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审核后,再由原告出具与合同名称一致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在收到发票并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才可以按照付款申请进行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已在施工开始时拨付合同价款的20%,在施工过半时拨付合同价款的20%,在工程竣工后拨付合同价款的20%,即60%工程款1381637.36元已拨付给原告。三、目前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账上有200000元工程款待领。中国电建集团考虑到原告的利益,于2020年6月特批工程款200000元,但原告在接到通知后一直未办理付款申请,也未向金管家物业公司和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提交收款发票,造成该笔特批款200000元至今没有付出。四、剩余40%的工程款1064534.64元,应由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领走。原告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付款申请,并提交收款发票,由金管家物业公司和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共同审核后,由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报国家国资委批复同意后支付。现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没有提出书面申请,更没有提交收款发票,连已到了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账上的20万元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一直未办理收款手续,所以2020年6月通知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该公司至今未领取。五、本案中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两名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6091元的请求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如上所述,本案中60%的工程款已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剩余40%的工程款,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已审核,且已报中国电建集团审批,因相关的工程审计尚未结束,所以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尚未作出审批,所以本案中不存在逾期付款的现象,不应支付利息。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合同所涉及的维修改造资金2446172元中的60%工程款1381637.36元已由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的40%工程款1064534.64元中的20万元等紫通建筑公司办理领款手续后领取;1064534.64元中除20万元外其余的864534.64元,应由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待中国电建集团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领走。本案中不存在逾期付款的现象,所以原告要求两名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6091元的诉请错误,不应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据三方合同书的约定,维修改造工程,改造资金由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统一对原告支付,被告金管家物业公司在工程改造中有施工管理验收的义务,没有对原告付款的责任,所有原告应向被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所诉称的30%工程款及10%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已经达到了双方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和时间,被告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2.原告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 原告紫通建筑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家属区维修改造工程(丰泽园)合同书》一份,证明原告与二被告就涉案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2302728.94元;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证明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1月23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方使用;3.《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复印件,证明二被告共同委托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审核,2020年4月1日,该公司出具审核报告,涉案工程的结算价款为2446172元。 被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对原告紫通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后,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这份合同书第一条第八款约定质量保证期最短的为两年,最长的为五年,现明显不符合支付条件及支付节点,另法庭查处原告就该部分款项滥用诉权。根据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原告由于对金管家物业公司要求的误解或现场缺乏必要的了解,而导致的任何风险责任自负,不得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对于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的“项目完工经审计后,丙方出具与审计金额一致的等额正规发票”,被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作为该份合同付款责任主要履行单位,依法享有对付款事项的合法防御性权利,该防御性权利来自于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原告对被告金管家物业公司要求的误解,因第二条标题为工程价款及结算,被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与金管家物业公司均认为所经的审计需是国资委进行的审计,而非原告主张的其他审计,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应清楚了解并明确知悉,合理预见。合同第二条的表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现场风险,一部分是付款条件风险。原告签字盖章并执行本合同,证明其愿意承担该风险,签订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又反悔提起诉讼,有违于诚信原则,有违于契约精神。另外,“三供一业”改造资金拨付和取得情况,均由国家财政部和国资委等部委参与,该信息公开透明准确,原告作为成熟的、有经验的能承担风险的市场参与主体,有可能、有机会、有义务、有责任知悉该工程领域的公开信息,原告现否认该信息,否认其知悉该信息,而以上内容均为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所载明的“误解”范围之内。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审核报告系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按照合同中的约定,30%的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是需经过审计,所指审计应是国家审计,而该审核报告并非国家审计报告,原告据此证明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能成立。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逾期付款,也没有证据证明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无任何的法律依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因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案涉案工程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原件应在被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处保管,故本院庭审中要求该公司庭审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书面回复相应情况,被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经核实后,书面回复本院称该审核报告原件确在该公司,但认为该审核报告是作为递交国家审计机构审计的基础资料,不是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审计结果,不能作为最终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最终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应以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被告金管家物业公司对原告紫通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后,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涉案合同约定的很清楚,工程款支付应由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支付,金管家物业公司没有支付的义务。对于工程款的支付,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应当由原告办理支付工程款申请,并提交工程款发票,由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和金管家物业公司审核以后,由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报国家国资委批准以后才能支付。而本案中,原告至今没有提出书面申请,也没有提交相应工程款发票。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不发表意见,也不提出异议。 被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国电建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家属区维修改造工程(丰泽园)合同书》一份,1.协议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真实有效,2.证明该工程为三供一业且签订时原告明知并应预知合理的风险;3.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原告对合同第一条要求误解或对现场缺乏必要了解而导致任何风险,其责任自负,不得我们提出索赔要求。第八款、第十款明确约定了留质保金10%,维修期满后,工程质量如无明显质量缺陷,质保金无息返还,结合原告诉状自认的竣工验收时间,保修期尚未届满,质保金不应当支付。2.付款凭证5页,证明该公司已向原告累计支付工程款1381638元,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财政部财资(2016)31号、财资(2016)35号、财资(2016)38号、财资(2019)28号文件,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财办资(2020)5号文件,焦作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焦企改(2016)2号文件,证明涉案项目属于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为保障“三供一业”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财政予以专项资金补助,中央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分离移交交费用包括相关设备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科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国资委对报送的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财政部对国资委的审核意见符合后,核定中央财政应补助金额。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资金。在上述背景下,被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作为央企,将涉案工程项目按照要求于2020年8月份向集团公司报送清算资料,现国资委及财政部尚未清算完成,涉案项目尚未确定具体的国家清算审计金额。结合证据1第一条第十款中约定的按照工程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审计条款,现涉案工程审计尚未结束,工程款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应当支付。 原告紫通建筑公司对被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后,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与原告提供的合同一致,双方并没有约定工程由哪个部门进行审计,本案的工程价款应按照二被告委托天职公司做出的审计为准;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已收到60%的工程款;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告金管家物业公司对被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后,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金管家物业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家属区维修改造工程(丰泽园)合同书》一份,证明本案三方当事人于2018年10月9日签订涉案合同,合同约定:维修改造工程(丰泽园)改造资金由被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统一对原告支付,金管家物业公司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对维修改造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工程改造中金管家物业公司有施工管理、验收的义务,但没有向原告付款的责任;约定付款方式为:每次付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递交书面付款申请,经金管家物业公司签字盖章交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审核后,原告出具与合同名称一致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在收到发票并验收发票符合规定后,可按照付款申请进行支付;前期拨付60%的工程款,剩余30%工程付款以工程审计结果拨付,质保金10%,保修期满后工程质量如无明显缺陷,质保金无息如数返还。 原告紫通建筑公司对被告金管家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后,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被告所称的证明指向有意见。该合同的相对方就是原告和二被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和国资委;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金管家物业公司签字,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审核付款,不存在需国资委审核。 被告中国电建公司河南工程公司对被告金管家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后,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且同意金管家物业公司所说的,工程款拨付需经国家国资委进行审计拨付,合同第一条第十款明确约定,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原告作为先履行一方未提交书面申请,未开具发票,在原告未履行上述义务之前,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作为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付款,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原告紫通建筑公司、被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及被告金管家物业公司各方所提交的证据1,均为涉案工程的工程施工合同,各方对合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只是对其中部分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故本院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紫通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2,二被告质证后均无异议,能够证实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1月13日经竣工验收合格,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紫通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3,被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核实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2,原告紫通建筑公司及被告金管家物业公司质证后均无异议,能够证实被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81637.36元的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3,原告紫通建筑公司及被告金管家物业公司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能够证明被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进行涉案工程施工的原因,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系央企中国电建集团下属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暖及物业)分离移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被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在焦作××区“丰泽园”需进行相应的维修改造,所需的工程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财政予以部分补助。 为实施“丰泽园”相应维修改造工程,2016年10月,被告金管家物业公司(系“丰泽园”的物业管理方)作为甲方,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作为乙方,原告紫通建筑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家属区维修改造工程(丰泽园)合同书》一份,约定:工程由丙方进行施工,改造资金由乙方统一对丙方支付,甲方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范对维修改造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工程改造中甲方有施工管理、验收的义务。在该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中约定:工期要求为2018年8月25日之前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在工程移交甲方后,因丙方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丙方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为24个月。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2)装修工程为2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4)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5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为2年。保修期内,除甲方或使用权人故意造成损坏外,其他方面的质量问题,丙方应无条件免费维修,如丙方不维修或维修质量不符合标准,甲方可重新选择施工单位维修,产生的费用直接从10%质保金中扣除。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含10%税),暂定总价为2302728.94元,甲方负责施工管理,设计变更、合同清单工程量超出合同价部分,据实结算(税金如果国家针对“三供一业”税率有规定,再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做调整)。付款方式为每次付款,丙方按照合同约定递交书面付款申请,经甲方签字盖章,交乙方审核后,丙方出具与合同名称一致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并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可按照付款申请进度进行支付。1、施工开始后拨付合同价款的20%;2、施工过半拨付合同价款的20%;3、工程竣工拨付合同价款的20%;4、剩余30%工程款按工程审计结果拨付,留质保金10%,保修期满后,工程质量如无明显缺陷,质保金无息如数退还。在该合同第二条工程价款及结算中,三方约定:丙方对于甲方的要求误解或对现场缺乏必要的了解的任何风险,其责任自负,不得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项目完工经审计单位审计后,丙方出具与审计金额一致的等额正规发票。该合同还约定了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赔偿责任,合同的中止及争议解决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紫通建筑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2019年1月13日,涉案工程经建设单位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委托监管单位金管家物业公司、设计单位焦作市建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建单位紫通建筑公司共同竣工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合格。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向紫通建筑公司支付了工程暂定价款的60%,即1381637.36元,剩余40%工程款至今尚未支付。 经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委托,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包括本案涉案工程在内的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焦作××区“三供一业”物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并于2020年4月1日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其中,涉案工程的审核结算价款为2446172元。因紫通建筑公司与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及金管家物业公司就涉案工程剩余40%工程款的支付发生争议,故紫通建筑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9917.44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819917.44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78元,由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20元,由原告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赵方圆
判决日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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