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波与中新房徽祺实业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0621民初1545号
判决日期:2021-05-24
法院:濉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波与被告中新房徽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祺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淮北龙一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一公司)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杨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濉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0621执1027号之一执行裁定,判令追加南方公司、龙一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168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责任;2.判令南方公司、龙一公司对徽祺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共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执行裁定认定杨波提交的调查材料不能证明南方公司、龙一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明显与事实不符。龙一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将资本金1000万元汇入徽祺公司在杭州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账号34×××45的账户,该笔资本金于2014年2月21日转入徽祺公司在光大银行合肥分行设立的账号为79×××55的账户后,徽祺公司当日即以支付房租名义分两次将其中的资本金216万元转入龙一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欧磊在建行淮开发区支行账号43×××20的个人账户。以上事实有杭州银行业务凭证、光大银行对账单予证实。
二、徽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濉溪县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南方公司、龙一公司的出资应当加速到期,并对徽祺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已经生效的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6民终733号民事判决对类似问题有明确认定。该判决查明,在徽祺公司工商登记中,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南方公司出资7000万元,出资比例70%;龙一公司出资3000万元,出资比例30%。截止2014年5月,南方公司出资数额2200万元,余额4800万元,在30年内出资;龙一公司出资数额1300万元,余额1700万元,在30年内出资。
四、该执行裁定程序违法。杨波于2020年9月7日向濉溪县法院提交了书面追加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但法院未进行公开听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直至杨波多次到安徽省濉溪法院信访后,才于2021年3月10日将驳回裁定送达杨波。该裁定程序明显违法应予撤销。
综上,原告的举证足以证明徽祺公司的两个股东南方公司、龙一公司存在抽逃出资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徽祺公司已穷尽执行措施,徽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南方公司、龙一公司的出资应当加速到期,应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判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吴燕
人民陪审员张朝华
人民陪审员吴志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小雨
判决日期
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