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与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选煤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吉7605执27号
判决日期:2021-05-24
法院: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选煤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吉7605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77362元并承担诉讼费7698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总局、证劵、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到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的土地登记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到白山市江源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于2021年5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总局、证劵、互联网银行等财产再次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王爱军
审判员姜福义
审判员战殿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博
判决日期
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