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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4585万元
法定代表人:季开平
联系方式:029-62669751
注册时间:2007-04-13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泾大道西咸金融港4-B1-901
简介:
一般项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通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人防工程设计;水污染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检测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建设工程设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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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325执203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5-24         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迈克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5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迈克尔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730682元及利息,排污费32380元,施工前基坑抽水电费6221.81元,二次搭拆临建(活动房)费用5802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0000元。因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迈克尔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嵩县伊东新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豫(2016)嵩县不动产权证第0000664号)及地上附属物予以查封,现正在执行异议阶段,暂无法进行处置。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迈克尔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员徐建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巧永
判决日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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